22判决书

贡献者:经验240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2-27 14:49:14 收藏数:226 评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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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张某
、焦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某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某、被告人
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
被告人朱某某、张某得知“长江岸线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招标后
,为确保中标,两人商议以南京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的同时,联系其他公司参加
陪标。后张某联系了南京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丙集团机械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参加陪标;朱某某联系了南京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
负责人参加陪标,以挂靠后参加投标为由联系了江苏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朱某某设定
了上述六家公司投标价格,提供了各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被告人焦某某在明知朱某
某串通投标的情况下,同意其所在的南京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陪标,按照朱某某
提供的投标价格制作了投标书,接受了朱某某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帮助南京甲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竞标。最终,南京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6286.66万元的价格中标。另查,
南京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第一分公司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经营子公司
。被串通陪标的南京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戊建设工程
理。南京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不久,南京市纪委接到了有关上述工程投标存在
串通投标行为的匿名举报,在调查中发现南京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犯罪
员抓获归案。同年3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串
通投标的全部事实。同日,被告人焦某某在其单位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
实供述了自己参与陪标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焦某某在庭审过程
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
投标函、南京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及单据、开标记录及评标文
件、法人工商登记资料,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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