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赵某(曾用名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唐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吴琳独任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唐某到庭
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4月10日按农村风俗同居生活,2006年5月22日
补办结婚登记,
2005年8月14日生育一子,名唐某某,2007年4月26日生育一女,名唐某某。由于两人性格不合,
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赵某曾于2010年10月向奉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11月12日
经(2010)奉法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告一直没回家,
二人分居至今。2012年3月被告唐某知道原告赵某在奉节县城务工后,仅一个月被告就三
次与原告发生纠纷,其中一次将原告致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
被告离婚,婚生子唐某某由被告唐某抚养,婚生女唐某某由原告赵某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
承担。
被告唐某辩称:对原告所诉结婚、生育子女的事实无异议,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了
,离婚也可以,但离婚的真实原因不是我们发生纠纷,是原告和别人同居了,我曾多次看到原告和
一个叫伍卫贤的男人在一起。鉴于这种情况,原告要求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成长,我要求两个
孩子我一人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债务必须一人一半,娃儿生病支出了
医疗费、生活费还有书杂费,也要原告负担。
原告赵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示了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
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10)奉法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照片一张。
被告唐某对原告赵某举示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
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10)奉法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都是事实,
只是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上照片和我身份证不一样;照片上致伤的部位不是这样的,我可能致伤的是她
的嘴唇。
被告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示了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
,结婚证,照片打印件,奉节县公安局接待群众来访事项登记薄,借条6张,唐某某住院许可证,唐某某、
唐某某出院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费用清单,收据12张,证人童某、唐某某证人证言。
原告赵某对被告唐某举示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常住
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无异议;对照片打印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奉节县公安局接待群众来访
事项登记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与他人有同居关系;对借条6张真实性有异议,借条应在债权人
手中,借款不是事实;对唐某某住院许可证,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唐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吴琳独任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唐某到庭
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4月10日按农村风俗同居生活,2006年5月22日
补办结婚登记,
2005年8月14日生育一子,名唐某某,2007年4月26日生育一女,名唐某某。由于两人性格不合,
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赵某曾于2010年10月向奉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11月12日
经(2010)奉法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告一直没回家,
二人分居至今。2012年3月被告唐某知道原告赵某在奉节县城务工后,仅一个月被告就三
次与原告发生纠纷,其中一次将原告致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
被告离婚,婚生子唐某某由被告唐某抚养,婚生女唐某某由原告赵某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
承担。
被告唐某辩称:对原告所诉结婚、生育子女的事实无异议,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了
,离婚也可以,但离婚的真实原因不是我们发生纠纷,是原告和别人同居了,我曾多次看到原告和
一个叫伍卫贤的男人在一起。鉴于这种情况,原告要求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成长,我要求两个
孩子我一人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债务必须一人一半,娃儿生病支出了
医疗费、生活费还有书杂费,也要原告负担。
原告赵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示了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
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10)奉法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照片一张。
被告唐某对原告赵某举示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
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10)奉法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都是事实,
只是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上照片和我身份证不一样;照片上致伤的部位不是这样的,我可能致伤的是她
的嘴唇。
被告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示了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
,结婚证,照片打印件,奉节县公安局接待群众来访事项登记薄,借条6张,唐某某住院许可证,唐某某、
唐某某出院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费用清单,收据12张,证人童某、唐某某证人证言。
原告赵某对被告唐某举示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被告及子女常住
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无异议;对照片打印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奉节县公安局接待群众来访
事项登记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与他人有同居关系;对借条6张真实性有异议,借条应在债权人
手中,借款不是事实;对唐某某住院许可证,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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