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贡献者:经验240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7 20:33:41 收藏数:98 评分:0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2016年4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武汉市公
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
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9
日开庭,
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
到庭参
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与胡强、金明杰、胡惠(均已判刑)、余龙军
(在逃)受金红军(已判刑)邀约,于2014年1月2日23时许至本市武昌区武泰闸金碧辉煌歌厅。
金红军因找该歌厅小姐周某某时其在陪侍其他客人唱歌而心怀不满,欲寻周某某陪侍的客人滋事。
次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与金红军、胡惠、胡强、金明杰、余龙军离开歌厅时,见周某某陪客人张某
某等人至附近的烧烤店宵夜,即对张某某、陈某、王某、郭某某、毕某某采用拳击、持板凳砸等方
式进行殴打。期间,胡惠持刀将张某某、陈某腹部捅伤,造成张某某胃部贯通穿孔及横结肠破裂、
陈某肝破裂、胆囊破裂。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
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
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对被告人胡某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与胡强、金明杰、胡惠、余龙军(均已判刑)受金红军(已判刑)邀约,
于2014年1月2日23时许至本市武昌区武泰闸金碧辉煌歌厅。金红军因找该歌厅小姐周某时其在陪侍
其他客人唱歌而心怀不满,欲寻周某陪侍的客人滋事。次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与金红军、胡惠、
胡强、金明杰、余龙军离开歌厅时,见周某陪客人张某等人至附近的烧烤店宵夜,即对张某、陈某
、王韧、郭某、毕某采用拳击、持板凳砸等方式进行殴打。期间,胡惠持刀将张某、陈某腹部捅伤,
造成张某胃部贯通穿孔及横结肠破裂、陈某肝破裂、胆囊破裂。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
伤二级;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同案犯金红军、胡惠、胡强、金明杰、余龙军的家属分别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共计
295000元,其中赔偿给被害人张某168000元,赔偿给被害人陈某127000元。该款已
于2014年9
月11日
支付完毕,被害人张某、陈某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洪山街洪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白沙洲街
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胡某的到案经过及本案的破获情况。
2、书证:
(1)被告人胡某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胡某的身份情况;
(2)本院(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61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判决情况及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赔偿及撤诉情况。
3、证人王韧、郭某、毕某、鲁某、周某、郑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某等人将被害
人张某、陈某致伤的事实。
4、被害人陈某、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被被告人胡某等人致伤的事实。
5、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辩解。其对寻衅滋事致被害人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
6、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书。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陈某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