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尾妖狐!

贡献者:霸道总裁特朗普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5 23:23:28 收藏数:24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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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传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勇。
被告:周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传德诉被告王勇、周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
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残疾程度、后续治疗费、残疾用具费等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传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云,被告王勇,被告周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
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传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万元,在进行鉴定后,变更为
233684.14元,其中医疗费19490.44元、护理费708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
营养费820元、误工费37800元、残疾赔偿金59644.8元、残疾用具费48000元、更换残
疾用具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3900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4025元、差旅费2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被告王勇因承接修建钟祥市柴湖镇东湖
街一个体户的钢构厂房,雇请原告等人到东湖街上为其建设钢构厂房,被告王勇提供工作工具并安
排原告从事电焊工作。当天晚上7时左右,原告等人在加班完成架梁,原告站在脚手架上拿螺丝时,
被告周峰(系被告王勇雇请的吊车司机)在吊梁过程中将其碰倒,致其跌下脚手架受伤,后被120急
救车送往钟祥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全身多处骨折。后于2015年7月21日转院至河南省唐河县黑龙镇卫
生院治疗,共住院41天,被告王勇仅支付了4万元左右的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王勇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被告王勇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
中受伤,被告周峰在操作吊车时存在严重过错,致使原告受伤,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
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王勇辩称,1、其雇请原告从事电焊工作,报酬是按天计算;2、由于当天已谈好的吊车司机没有时
间,其介绍被告周峰来开吊车,第一天就发生了事故,尚未与周峰谈吊车费用;3、原告系周峰操作不当
碰下,事故不是其造成的,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事故发生后,其已支付了41000多元,其记录有
账,以记录为准,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已支付的钱作为赔偿,如不承担责任,则要求原告返还,
至于原告的损失是否合法,由法院裁决。
被告周峰辩称,1、其与被告王勇并不相识,通过别人介绍为其开吊车,介绍人说是一天1400元,共做
两天;2、其只负责开吊车,吊车吊物时的上下、左右移动受被告王勇等人指挥,其只负责操作,钢
材对位都是按照施工方的手势操作,其吊车设备完好,当时脚手架上站了二人,其没有碰到原告,也不
知道原告是如何掉下来的,另一人就没有掉下来,且原告没有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没有系安全带,故原
告的损失与其无关;3、原告本人没有电焊证证明其可从事该工作,王勇没有施工资质,也没有提供安全设
施,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不能计算超过20年,因被告没有重大过
错,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误工费应按照农林牧业标准计算;4、其开的吊车系别人的,为别人打工,
其工作也系受老板安排。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告就其受伤的事实提
供了证人常某、程某、何某的调查笔录,以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经过。证人常某证明:其与原告系同
村人,2015年6月10日左右到王勇处做事,协议工资180元一天,但目前未结账;6月29日晚上接
近7时样子,其在钢构下盘檩条,突然听到“嘭”的声音,发现有人从脚手架上掉下,过去看后系原告,应
该是吊车在吊梁的过程中不慎将原告碰倒跌下脚手架。证人程某证明:其与原告在东湖做钢构房时认识
,当天晚上加班完成上梁工作,其与原告站在脚手架的两边上螺丝的时候,吊车在吊梁过程中不慎将原
告碰倒跌下脚手架。证人何某证明:当天其与原告站在对向位置的脚手架上上螺丝,后听到王勇大喊一声
“哎呀”,接着听到“嘭”的一声,看到原告跌下脚手架。被告王勇认为证人证明基本属实,周峰吊的大
梁要对位,由于未对上,吊车上的大梁将原告碰下来,其亲眼看到的,平时开吊车都是二人,当天只有周
峰一人。被告周峰对证人证明的事实均不认可,认为他们都是工友,之间有利害关系,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陈述不属实,其没有碰到原告,证人均无亲眼所见,只是推测,至于原告如何掉下不清楚。本院认
为,三名证人所做证言以及被告王勇的陈述,能够客观反映基本的事实,结合原告受伤治疗的情节,该事
实能够确定,被告周峰不能举证证明该事实不成立,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2、关于被告王勇垫付的款
项,原告同意由法院对被告王勇自行记载的费用记录予以审核,记录上有常寅松写明属实并签名,本院根据被
告王勇的记录认定为4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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