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玫瑰!

贡献者:霸道总裁特朗普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5 00:39:48 收藏数:16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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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881民初2540号
原告:陈曾明(系死者陈柳恒之子)。
原告:陈慧(系死者陈柳恒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竹红(系陈曾明、陈慧之母),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范菊花(系死者陈柳恒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秀,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清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升华,山东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费县同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上冶三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升华,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
号齐鲁商厦2008-2010。
负责人:梁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永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一路十字136号。
负责人: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帅。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环路东朝
阳路北永昌国际大厦公寓二楼。
负责人:雷广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
原告陈曾明、陈慧、范菊花(以下简称三原告)与被告孙清远、费县同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
鑫物流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
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
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曾明,原告陈曾明、陈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
理人曾竹红,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秀,被告孙清远、同鑫物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能升华,被告安邦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永忠,被告人寿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帅,被告
永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孙清远、同鑫物流公司赔偿丧葬费23660元、误工费3870
元、死亡赔偿金5410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7344元、交通费及食宿费1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
金5万元,合计757394元,被告安邦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
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永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
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0日,被告孙清远驾驶鲁Q×××××/鲁Q×××××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
二广高速公路湖北襄荆段襄荆向1634KM处时,追尾撞上正在排队等候出站的陈武辉驾驶的赣C×××××/
赣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坐人陈柳恒),赣C×××××/赣C×××××挂重型半挂牵引
车被撞后,又撞上应急车道护栏和前方排队等候出站的燕润富驾驶的陕K×××××/陕K×××××挂
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陕K×××××/陕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向前推移的过程中,又
撞上前方排队等候出站的梁军驾驶的陕K×××××/陕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赣C××
×××/赣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陈武辉和乘车人陈柳恒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
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荆门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孙清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武辉、燕润富、梁军、陈柳恒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被告孙清远驾驶的鲁Q×××××/鲁Q×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被告同鑫物流公司所有的车辆,该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保公司投保有一份
交强险、二份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主、挂车保险限额合计2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燕润富驾驶
的陕K×××××/陕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梁军驾驶
的陕K×××××/陕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永安财保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
被告孙清远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没有异议,但辩称:1、孙清远在交通事故中只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要责任。2、鲁Q×××××/鲁Q×××××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安邦财
保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二份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主、挂车保险限额合计2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
),被告安邦财保公司应该全额赔偿三原告的损失。3、此事故造成孙清远多处伤残,至今不能下床,孙
清远愿意适当补偿三原告的损失,请求三原告谅解。
被告同鑫物流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没有异议,但辩称:1、同鑫物流公司仅是鲁Q×××××/鲁
Q×××××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名义上的车主,该车在被告安邦财保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二份第三
者责任商业险(主、挂车保险限额合计2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被告安邦财保公司应该全额赔
偿三原告的损失,故同鑫物流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安邦财保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
款第二十九条系格式条款,未在投保时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效力。
被告安邦财保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均没有异议,但辩称:1、鲁Q×××××/鲁Q××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安邦财保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二份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主
、挂车保险限额分别为100万元,但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约定赔偿限额以主车的责任限额100万元为限
,安邦财保公司同意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10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此事故造成多人伤
亡,本案应该为其他受害人预留保险款。3、原告的部分经济损失过高,关于死亡赔偿金,原告只提交
据效力予以确定。关于该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对投保人同鑫物流公司具有
效力的问题
,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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