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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霸道总裁特朗普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5 00:04:13 收藏数:16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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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8刑终143号
原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城阳。1984年至1990年在原钟祥县工业局工作,1990年至2004年5月
在钟祥市科技局任副科长、科长,2004年6月至2007年4月任钟祥市发改局工会主席,2007年5月至
案发前任钟祥市发改局副局长,正科级。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监视
居住,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城阳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滥用职权
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作出(2015)鄂钟祥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城阳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作出(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12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六年八月
三十一日作出(2016)鄂088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城阳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玩忽职守
2007年5月,被告人张城阳被任命为钟祥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钟祥市发改局)副局长。分管工业
科、高新技术科工作,并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环资科)归口在工作科划归张城阳分管。2011年7
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了财建(2007)371号《申报2011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
通知》,通知对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对象和条件、申报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在2011年6月30
日之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的项目不能申报”;同时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财政厅也下发文件
对落实该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要按
照要求认真组织遴选,经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严格初审和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11年7月20日,荆门市发改委、荆门市财政局下发荆发改环资(2011)212号文件,对实施该项工
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各县市区发改局(经发局)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对项目及企业上报的资
金申请报告,尤其是项目真实性及节能量测算负审查责任”。2011年8月,科海化工将2010年已经完
成的硫磺制酸余热利用项目以虚假数据、资料向钟祥市发改局进行了申报,申报时间按2011年国家申报规
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了虚假填报。被告人张城阳在对该企业申报项目的审查过程中,未对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
报材料进行严格的把关审查,将科海化工申报的该项目纳入申报2011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上报
给荆门发改委。该项目最终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批。在项目申报成功后,被告人张城阳未按规定进行项目
跟踪管理,未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未到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和督导,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流于形式、
疏于监管。2011年12月12日湖北省财政厅预拨了2011年节能技术改造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第一批),
科海化工的预拨奖励资金是372万元。2012年1月5日,科海化工向钟祥市财政局请示预拨该笔奖励资金。
被告人张城阳在未确认核实项目真实性的情况下,在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拨款情况申报表上签署了“同
意”的审核意见。2012年1月16日,财政部门将该款拨付给了科海化工。2012年2月1日,
科海化工向钟祥市发改局申请对节能技改项目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根据湖北省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审
计厅的《关于做好中央预
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张城阳主持召开了竣工验收会,科海化工向验收组提供了虚
假的资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通过了节能技改项目工程验收。案发后,科海化工骗取的国家财政奖励资金372
万元被检察机关追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在接到上级发改部门组织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后,钟祥市发改局要将通
知文件下发到重点企业和乡镇或主动联系一些企业申报项目,在收集到申报项目后,要根据项目初步材料
对照通知要求进行筛选,对筛选出的项目要到现场进行核实,最终确定上报的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
钟祥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第一批60%的项目资金。项目竣工后,由钟祥市发改局组织验收小组对
项目进行竣工验收。2011年上级发改部门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后,苏某某将
通知报给张城阳,张城阳内定了几家企业,科海化工是其中一家,苏某某将通知发到这几家企业。钟祥发改局
在其中进行筛选,对各企业报的初步材料进行审核,到各企业现场实地察看,确定上报名单。确定名单后,张
城阳安排苏某某起草相关文件,苏某某安排彭某起草了《关于2011年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请
示》,经分管局长张城阳和相关领导签字后连同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到荆门市发改委。后经荆门发改委、省发改
委审核报到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到科海等企业现场初审,通过了审核,拿到了投资计
划,第一笔资金有300多万元。2012年竣工后,发改局组织验收小组验收,竣工验收时组织人是张城阳、
唐某某、彭某,验收小组成员有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苏某某。2010年的《关于湖北科海
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硫磺制酸和年产10万吨磷酸一铵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是张城阳起草好
后让苏某某在拟稿处签的名字。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2010年科海化工淘汰落后产能拆除水泥厂时唐某某到该企业察看过,当时
科海化工拆除水泥厂后就上了硫磺制酸余热利用项目,2011年科海化工将该项目申报了节能技改奖励资金。
申报是张城阳、苏某某在负责,国家发改委派第三方初审时,唐某某陪专家组到现场去过。竣工验收时是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的《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件向专家
们提竣工验收要求的。张城阳主持开的竣工验收会。当时没有要求该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
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唐某某没有审查过这些合同的真实性。唐某某起草的验收批复
中有关该项目的建设、竣工时间是根据验收小组专家形成的书面意见和企业资金申报报告确定的。其没有核
实过这个时间的真实性。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专家组主要工作任务是检查验收企业对该项目的建设是否达到国家对项目建设验
收的标准和要求,主要是现场看主要设备、土建等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看财务资料资金使用是否真实
以及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竣工后的实际节能及环境效果是否符合要求等。2012年上半年,钟祥市发改
局的唐某某科长向其电话通知,让其作为专家参加科海化工的硫磺制酸余热利用节能技改项目竣工验收。
陈某某到钟祥市发改局与黄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张城阳、唐某某等人一起去的科海化工。张城
阳主持的会议,专家组当时没有核实余热锅炉的购买、安装合同、发票、产品合格证等验收资料及锅炉
铭牌是否真实,发改局也没有要求进行核实。验收报告是专家组出具的,陈某某作为组长在专家意见上面签
了字,报告中的工程建设、竣工时间是根据该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主要设备购买发票
等资料及该项目负责人的汇报来确定的。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陈某某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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