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欧尼亚!

贡献者:霸道总裁特朗普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5 00:23:46 收藏数:11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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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魏成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彬,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世民。
被告(反诉原告):李亮。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锋。
原告魏成淡诉被告黄世民、李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被告黄世民、
李亮于2016年11月8日提起反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成淡及其委
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彬,被告黄世民、被告李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守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成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所有的DPQ550RH移动式压缩机;
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非法占有原告所有的DPQ550RH移动式压缩机从2016年3月按每月3
万元计算至返还之日止的损失。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原告因承包工程需租用移动式压缩机
(以下简称钻机),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黄世民达成由黄世民自有钻机给原告承包的工程钻孔的协议
事后,被告黄世民与李亮一起来给原告的工地钻孔,经过两个多月,原告承包的工地钻孔业务已完成,经过双
方算账,原告欠被告工程款6.4万元。2015年11月4日,被告黄世民告诉原告,称湖北钟祥市有钻孔业务
,问原告是否要做,原告考虑到自己有一台钻机闲置,就答应被告将自己的钻机运到钟祥做业务。
2015年12月,被告黄世民给原告打电话称业务没有做成,原告即要求被告黄世民将原告钻机运到河南焦作,
被告称运钻机需要运费,原告便给被告黄世民转账3000元作为运费,但被告黄世民又称必须先将欠其工程款
支付才运钻机,原告当时亦缺乏资金周转,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3月,原告派出员工林某带齐欠
款6.4万元找到被告,被告黄世民称除欠款外,还需赔偿其在焦作的误工损失,共应支付15万元才给付钻机。
原告多次告知被告自己急需钻机,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只好租赁他人钻机使用,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黄世民、李亮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15年11月3日,原告因月山光伏太阳能工程讨要工
程款组织工人打架,同年11月25日,原告因打架事件害怕该设备被当地扣押,而又想在钟祥做点工程,
便把闲置的设备委托被告连同被告的设备一起拖运到钟祥,后因种种原因没有接手工程,该设备一直闲置。
被告为此打电话告诉原告,原告派工人陈某来处理设备的保管问题,陈某来后,看到设备保管妥当便返回。
2016年4月下旬,原告委派工人林某来钟祥协商还款事宜,因有些细节问题,林某做不了主返回,被告委托
其带话给原告亲自来协商还款事宜,至今原告未露面处理。故原告诉称被告非法占有,要求返还原物是无稽
之谈,该设备原告随时具有支配使用权,原告的诉求完全是浪费诉讼资源。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非法占有
原告的设备,该设备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始终归原告,原告随时可以自主处理。
被告黄世民、李亮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6.5万元及补偿款8.25万元。事实和理由:
2015年被告在为原告钻孔期间,由于原告与工程发包方产生矛盾,发包方要求原告全面停工,为此原告组
织全体人员开会协商,承诺对被告钻机的停工损失按每天1500元补偿,被告钻机自2015年10月11日
至10月15日开工5天后,停工至11月25日,前后共停工55天。原告无奈叫被告将其钻机运到钟祥,
因此,原告应当给付欠款6.5万元,并补偿停工损失8.25万元。
原告魏成淡辩称,1、对被告的欠款是6.4万元,不是6.5万元;2、其并没有与被告协商同意每
天按照1500元计算损失,且停工的时间没有55天这么长,被告的停工损失在结算时已包含在工款中。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告提交了其与黄世民的短
信记录,欲证明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要求被告黄世民返还钻机的事实,以及准备委派陈某
、林某拿钱过来还钱解决事情。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可以看出被告
没有扣押原告的钻机,黄世民一直要魏成淡还工程钱。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
原告工人陈某与黄世民的电话录音,欲证明原告委托陈某向黄世民索要钻机的事实。被告有异议,认为陈
某不是本案的原告,他不能代理原告处理此事,其与陈某的谈话只是一个朋友之间的聊天,不能代表原告
向其索要钻机的事实。该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与被告黄世民的微信语音
聊天记录,欲证明原告在不给钱给被告的情况下,被告黄世民不返还钻机。被告认为微信语音聊天系真实
的,但黄世民没有提及扣押原告的钻机,不给原告钻机的事实。对该证据予以采信。4、原告提交的林
某向建设银行查询记录,欲证明林某账户上在2016年3月1日有10万元钱,林某带钱过来与被告协
商要求返还钻机,而被告拒绝将钻机返还给原告。被告有异议,认为只能证明林聂官与林某账户上有
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林某与本案没有关系,其系案外人。本院认为,林某账户上是否有钱与本案没
有关联性,该证据不予采纳。5、微信转账,金额为3000元,欲证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3000元,
要求被告将钻机运回河南,而被告没有运回。被告称内容属实,但其没有义务帮助原告钻机往回运,
3000元是作为原告还被告的工程款,并不运钻机的运费。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
信。6、证人陈某出庭证言,其证明当时工地在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魏成淡是其老板,其在工地上负
责管理,黄世民及李亮的工程是其结算的。根据黄世民打孔的数量及误工的损失补偿一起共计为11万余
元。至于误工了多长时间记不清楚了。2015年12月其受魏成淡的委托到钟祥找李亮及黄世民结算余款并
要钻机,其还要他们带其看了钻机,后来由于价格问题没有谈拢。原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有异议,
提出陈某过来只是说看一下钻机,没有说处理欠款的事情。证人林某出庭证言,其证明在2016年3月2日
,魏成淡委托其到湖北来给黄世民6万元的工程款,顺便将钻机运走。黄世民说魏成淡不止欠他的6万元,
他说欠16万多元。原告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被告有异议,认为林某过来只跟其谈说还款,而没有谈拖走
钻机的事,因为尾款还有55天的停工损失,林某说作不了主,被告让魏成淡来谈,林某就走了。本院认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
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虽然原告没有正式的索要钻机的文字表
二、原告魏成淡支付被告黄世民、李亮欠款64000元;
三、驳回原告魏成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黄世民、李亮其他反诉请求。
审判员邱迎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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