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文江、李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贡献者:经验240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4 21:07:20 收藏数:47 评分:0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原告:尚宏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文江。
被告(沈文江之妻):李云芳。
被告:李卫明。
原告尚宏之与被告沈文江、李云芳、李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尚宏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被告李卫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文江、李云芳经本院公告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宏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按借条
约定支付利息至本息结清日止;二、判令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其
他经济损失14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1日,第一、第二
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第三被告自愿为第一、第二被告担保。
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后,被告方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卫明辩称,对借款及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可,我愿意配合原告去找沈文江还钱,争取先还本金。
如果今年年前沈文江还不了钱,我愿意在明年三月份先给你500,000元,沈文江把钱还给你以后,
你再把这笔钱还给我。
被告沈文江、李云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0日,被告沈文江、李云芳因承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需要,向广
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得1,400,000元。后为偿还该笔借款,沈文江、李云芳于2014年
7月21日向尚宏之借款1,400,000元,借款期限为五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出借人在汇款时预
扣五个月利息205,600元,剩余4400元免收。沈文江、李云芳承诺以沈文江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许
家井名都花园2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证号:广水市房权证应山字第××号)房屋作为还款抵押物折价清
偿。同时,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逾期15日以内,借款人自逾期日每天按借款总额的0.2%向出借人支付
逾期利息(费用);借款逾期满15日,借款人除按自逾期日每天按照借款总额的0.2%向借款人支付逾期
利息(费用)外,还应承担出借总额2%的违约金。李卫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尚宏之与沈文江、李云芳达成借款协议,双方的协议系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因尚宏之在协议达成后将相关款项汇至沈文江、李云芳账户上,双方的借款合同
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但
沈文江、李云芳并未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因此,沈文江、李云芳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卫明自愿为沈文江、李云芳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因借款合同的各方并未就担保作出特殊安排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李卫明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尚宏之在出具借条当日汇款过程中预先扣除了借款利息205,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确定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1,194,400元。同时,根据借款合同双方的约定,
借款月利率为3%(折合年利率为36%),逾期利率为日0.2%(折合年利率为73%),仅此两项折合年利
率为109%,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上述两项已经超出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尚宏之要求被告承
担其经济损失14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尚宏之并未举证证明该项损失的来源及用途,因此,对于该项损
失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尚宏之同意被告李卫明的请求,对沈文江、李云芳借款承担50万元担保责任。
本院尊重尚宏之所行使的处分权,对其自愿放弃要求李卫明承担全部借款本息中50万元以外担保责任的
请求,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文江、李云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尚宏之借款本金1,194,400元并承担
利息(以1,194,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结清日止)。
二、被告李卫明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于上述第一项的金额从沈文江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许家井名都花园2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证
号:广水市房权证应山字第××号)房屋折价后的款项中优先受偿。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