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贡献者:迷惘阿i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15 21:45:09 收藏数:1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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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庭必须是由3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诉解释》384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处理比较特殊,只有核准、应当发回重审和可以改判,
并且可以改判的处理方式仅存在于数罪并罚和一案数个被告人等多个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中。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因新的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而发回重审的死刑复核案件,原审法院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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