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一审案件法庭辩论

贡献者:迷惘阿i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11 20:27:54 收藏数:17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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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
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公诉人可以再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
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
先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
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辩论并不只是能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法庭调查阶段也可以辩论。
庭审中,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并且不管辩护人是否提出要求,审判人员都应当听取其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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