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需注意:法院可以在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罪名。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
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之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需注意:法院可以在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罪名。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
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之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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