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量刑程序

贡献者:迷惘阿i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12 21:46:48 收藏数:32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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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
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
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
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
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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