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1

贡献者:猫眼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8-20 14:46:19 收藏数:23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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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某夫妇将李某表妹张
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王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带回南京抚养,王某某自此即处于李某的实际监护
之下。2013年6月,李某夫妇至安徽省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王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某因认
为王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条、绳子对王某某进行抽打,造成王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
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
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南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被
害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尚未成熟,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应予以特殊保护和照料。《中华人民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
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系故意伤害刑
事案件,上诉人李某虽出于对王某某的关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摧残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
后果,已构成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其
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边界,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未成年人并
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私有财产,其生命健康权不应以任何理由受到侵害,物质生活的优越性不应亦无
法替代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的权利保障。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亦有责任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此系国家公权力的合法行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的要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故意
伤害案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入选人民法院报评出的2015年度全国十大刑事
案件,南京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本案自案发时起就受到舆论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引发了社会公
众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现状的反思。本案的审理及司法裁判向社会传递了这样一个理念:未成年人不是
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虽有教育管理子女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不得超越法律的边
界。一旦侵害到子女的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将以公权介入。法律
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亦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进行,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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