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2

贡献者:猫眼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8-24 13:50:57 收藏数:11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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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现场提取的烟蒂等物证,
证人证言,DNA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亦供认。足以认定。二、关于故意
伤害事实。2007年9月1日,被告人马某在其家中喝酒后,与其妻被害人某某因
琐事发生口角,将某某的头撞击地面,次日,发现某某死亡,遂将尸体埋在自
家院子里的坑里。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
被告人马某家院子里挖出的被害人的尸体,证人证言,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
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亦供认。足以认定。三、关
于抢劫事实。1、2008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废品收购站
门前,持斧头朝正在车内睡觉的被害人马某某头部砍击时,遭马某某反抗,抢劫
未得逞。经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
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现场提取的斧头等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人体
损伤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亦供认。足以
认定。2、2008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进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被害人张某某家,
持刀朝张某某面部及身体等部位连刺数刀,张某某喊叫并反抗,马某见张某某家人赶
来逃离。张某某被送往医院后,马某又返回作案地点,未搜得财物后离开。经鉴定,
张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
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亦供认。足以认定。四、关于盗窃事实。五、关于偷越国境事
实。被告人马某作案后,潜逃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2008年11月19日偷越边境逃至
国外,2010年10月17日被引渡回国。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
确认的引渡被告人马某的交接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亦供认。足以认
定。综上,被告人马某杀死四人,伤害致死一人,抢劫三起、致二人重伤,盗窃五起、卖
得赃款价值一万七千余元,并偷越国境。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违反出入境管理而偷越国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
和偷越国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马某故意杀人致死四人,故意伤害致死一人,抢劫致二人
重伤,其中入户抢劫一次,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犯罪后为逃避刑罚而偷越国境。马某抢劫犯
罪虽有自首情节,且其主动交代一起杀人犯罪事实,对其抢劫、故意杀人二起犯罪可从轻处
罚,但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
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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