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故意杀人

贡献者:猫眼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8-24 13:49:33 收藏数:1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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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1969年12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中文化,林业局林场下岗工人,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10月17日从国外引渡回国,同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现在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偷越国境罪一案,于2011年10月8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某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6月14日以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一、关于故意杀人和
盗窃事实.1、200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以借宿为由来到新疆生产建设“绿色农庄”,
与农庄承包户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遂持斧头朝杨某某头颈部猛砍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窃取了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05元的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第一审、
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手机等物证,证人证言,DNA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现
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亦供认。足以认定。2、2008年10月19日,
被告人马某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废品收购站出售废品时,因价格问题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口角,遂持匕
首割马某某颈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窃走了马某某内装现金人民币2300元的提包。上述事实,
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3、2008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商店,因琐事与店主被害人田某某发
生口角,遂持刀朝田某某头面部等部位猛刺数刀,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接着,在该店二楼楼梯间又
朝田某某儿媳被害人赵某头面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并切割其颈部,致其失血性休克
死亡,又刺赵某双眼,后窃取现金人民币160元及烟酒、饮料等物品,将点燃的烟头扔到床上逃
离。另,赵某身怀七个月的婴儿亦因而死亡。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
认的现场提取的烟蒂等物证,证人证言,DNA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现场勘
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亦供认。足以认定。二、关于故意伤害
事实。2007年9月1日,被告人马某在其家中喝酒后,与其妻被害人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将某某
的头撞击地面,次日,发现某某死亡,遂将尸体埋在自家院子里的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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