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测验

贡献者:游客62992897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12-23 10:21:11 收藏数:1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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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主要是从法律程序上规范行政权的一部法律,因此,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的法律行为占主导地位。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权,产生法律效果以达到行政目的的各种行为方式、形态和
结果的总称。它应当具有如下特点:(一)法律性行政行为不仅在形成上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
运作上也应当遵循预定的法律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后果行政主体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说,
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外是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主体而言,就是职权和职责。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
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表明这样一个事实:
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既是权力也是责任,如行政实践的客观情况需要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
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来说,它一经行政主体作出即产生法律上
的既定力,相对人即使不服也应当服从,当然,这并不否定相对人依法提出行政救济的申请权。(三)自主性
行政行为的自主性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法律依据、判别法律事实的自主性,并由此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自主性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一种必然要求,也是独立行使行政权的基本保证。行政主体之间
的各种领导关系并不能成为否定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的自主性的理由,这种领导关系应当是行政行为
自主性的保障,否则行政主体的管辖权制度、层级制度和协助制度都可以取消。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
作如下分类:一、依据作出行为的程序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制定规则行为和作出裁决行为。制定规则行为在
完成行政程序后可得到一个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而作出裁决行为在完成一个行政程序后得到的是一个只能
适用一次的行为规则。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区别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行政程序,如果交叉适用
行政程序,则可能会产生无效的行政行为。二、依据行为适用的对象的从属关系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内部
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对象往往是从属于行政主体的人或事,如公务员的任免。
外部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对象是不从属于行政主体的人或事,如公安机关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公民给予处罚。
当然公务员因双重身份有时也有可能成为外部行政行为的对象。一般国家行政程序法仅规定行政主体的外部
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由组织法、编制法等调节。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突出外部行政行为的重性,
进而需要由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三、依据行为作出的动因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据职权所作出的行为,它不需要相对人有任何意思表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据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为,就没有行政主体的
依申请行为。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强调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被动性。就行政
程序而言,没有相对人启动申请程序,就没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程序。除了上述分类外,行政法学术界还有
其他若干分类,如依行为内容,还可以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检查、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
依行为主体的多少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这些分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行政行为具有
一定的积极意义。各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规定因域而异,有的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种类,有的还涉及到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行政行为的处理等问题。分析与认识这些问题及其差异性,将有助于我们
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该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从而汲取其中的科学内容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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