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7

贡献者:敲法槌的键盘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05-23 13:48:28 收藏数:1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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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七节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析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质权也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一般
是当事人约定)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
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析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法定担保物)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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