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职能

贡献者:淡淡的水色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2-07-29 08:25:40 收藏数:3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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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承担起与特定社会环境相适应的社会职能。从
总体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
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恩格斯指
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这里所说的生产,包
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的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自婚姻家庭产生之时起,婚内生育便是
生育的正常形式,婚外生育则是生育的反常形式。
人口再生产并不是与实会制度无关的。历史上的各种生产方式。都有其特定的人口规律,婚姻家庭在实现人口再生
产的职能时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其目的是在于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
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历史来看,以婚姻为基础的个体家
庭出现后,具有组织生产和组织的个体家庭出现后,便取代了氏族组织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具有组织生产和
组织消费的重要功能。在古代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生产经济中家庭的组织生产的功能十分强大。随着大工业
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近现代社会中家庭在组织生产方面的功能已经大为减弱,但部分家庭仍我组织生产
的经济单位。更为重要的是,家庭仍是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家庭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
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中国建立以来一段相当长的时期中,城乡人民的家庭组织的职能有所萎缩。改
革开放以来,这方面的功能又有所增强。实行承包经营的广大农民家庭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是组织生产经营的
单位。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活跃的细胞。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广大人民物质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家庭组织
消费的功能较前更加强大。对于生活资料来说,家庭消费是社会中的终端消费。实现家庭的经济职能,对发展经济
对养老育幼、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等,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文化教育功能
家庭的文化教育功能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其特殊的功能。家
庭是人的最初的生活环境和活动场所,家庭成员之间在血缘、感情、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密切联系,使家庭教育有
着不同于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种种特点在教育事业不发达的古代,家庭教育即使不是唯一的也是最重要的教
育方式。随着近现代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发展,家庭教育在全社会的教育事业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
在原始社会,两性结合先后经历了杂乱性交关系、群婚制、对偶婚制等;其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在原始
共有社会内部出现了私有制的萌芽,有类由此进入阶级社会时期。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呼应,对偶婚制因无
法满足承传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的亲属关系
根本无从判明。人类进入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后,学会打制石器、一面采集食物一面进行渔猎活动,于是出现了以
性别和年龄为基础的自然分工,年龄相近的男女成为共同劳动群体,经常在一起活动;年龄差距大的男女逐渐分开
并疏远,他们发生性关系的机会大减少,最后他们的性生活逐渐分离。正如马克思在描述血婚制的形成时谈到的:
“一俟原始群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庭。”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
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从这时卢,两性关系开始有了一些禁忌,存在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男性和女性之间不允
许缔结婚姻。按照这一禁忌的具体范围,群婚制又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制。
血缘群婚制度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
妻。这样,在聚居的人群中就出现了按照辈分来划分的若干个婚姻集团;所有的祖父和所有的祖母,都互为夫妻;
他们的子女互为夫妻,在该群体中处一父亲或母亲的地位;父亲或母亲的后代,异性之间也互为夫妻,依此类推,
整个群体由各同辈异性组成的若干婚姻集合而构成。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
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最初,这种婚姻形态只是排除
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后来又逐渐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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