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贡献者:淡淡的水色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2-10-17 08:19:39 收藏数:157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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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婚姻家庭关系就是社会关系中最不重要最深刻的组成部分,因此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则也是国家法律
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并且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从整个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来看,一方面各国婚姻家庭法的
理念和制度受到现代文明意识的影响逐渐趋向大同,另一方面各国具体婚姻家庭模式和规则又受到本土传统文化
的影响呈现出地域性和民族性的差异。
一、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
西方众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各有特色难以尽述,我们着重从古罗马亲属法、中世纪欧洲寺院法、近现代资本主义
国家婚姻家庭法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这四个方面梳理其发展脉络,了解其发展趋势。
(一)古罗马亲属法
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律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
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共和时代到帝国时期,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
令、最高裁决官法以及长期固守的婚姻风俗习惯都包含有大量的婚姻家庭规范,到东罗马帝国时期,著名的查士
丁尼大帝主持编撰的《查士丁尼法典》以及汇集法学家思想与言论的《法学阶梯》和《法学汇纂》都有许多婚姻
家庭法规范。
在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才有主体资格,家庭成员可视为家父的动产,因此,家父对家庭成员有完全的控制和管领
权。家父可以严厉处罚孩子的不端行为;只有家父才有权得到财产或交换财产,因此家父拥有子女的收入;如果
孩子被侵害或诱拐,只有家父才有权决定是否对伤害或诱拐孩子的人提出诉讼。至于孩子将来的婚姻,亦是由家
父做主。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家父就可以为他们订婚,婚约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应在一期限内结婚。
女子不得拒绝家父为之选定的配偶,除非该人系人格减或品性恶劣等。
罗马社会中的婚姻分两种,按照市民法缔结的婚姻为有夫权的婚姻,按照万民法缔结的婚姻为无夫权的婚姻。有
夫权的婚姻包括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共食婚是按照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买卖婚是按照要式契约的方式缔
结的婚姻,时效婚则要求双方事实上以夫妻关系同剧1年以上。万民法上所规定的无夫权的婚姻要宽松一些,符
合条件的当事人依其合意即可成婚。从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上来说,在有夫权婚姻中,妻子对丈夫的依附要甚
于无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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