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五

贡献者:爱无瑞万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9-23 09:35:44 收藏数: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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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
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
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
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
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
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
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
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
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
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
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
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
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
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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