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贡献者:爱无瑞万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9-23 09:27:07 收藏数:9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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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2006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
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
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
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
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
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
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
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
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
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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