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贡献者:最烦羁绊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4-26 07:26:39 收藏数:27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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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
(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2017年11月,山西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结案,292万元“家电下乡”专项补助款被追回。
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
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
“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
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梁慧星教授认为:
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
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
在这里要作狭义的解释,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当然,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天然的联系。
3元停车费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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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观点认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
值得探讨的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个人和团体才是正当当事人,或者才是当事人适格。
从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性质看,似乎不应该施加过严格的限制,但是出于对滥讼的担心,
要求对当事人以一定的标准做适当的防范控制。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
而且个人在诉讼中承担相关诉讼负担的能力有限,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相对较弱,
而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组织对于推动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益性组织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
残疾人协会、少年儿童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公益性的律师事务所。
由于公益性组织是为了推动和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因此它们对相关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
因此,符合法定条件并符合本身章程目的的团体,应当具有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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