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贡献者:唯我独刚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14 00:19:08 收藏数:6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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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3月9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
逮捕。
2016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豫小型轿车,沿汤阴县永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
向阳路交叉口东侧时,与同方向行驶被害人魏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魏某受伤、车辆损
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 23时许,陈某某驾车逃逸行驶至大云村铁路道口
北侧时,与同方向行驶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
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逸。2016年9月19日,陈某某主动到汤阴县公安局投案。汤阴县
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两起交通事故中均负全部过错责任。投案前,民事部
分已调解。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2017年3月2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陈某某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没有机
动车驾驶证,两次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均逃逸。案件的发生,在当时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造成了不良的后果,但被告人一方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在发生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投
案,反而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希望通过调解赔偿被害人的方式来逃避法律的追究。检察机关
公诉部门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一方面在讯问被告人时,对陈某某开展教育谈话,从法
律分析、事实认定等方面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希望其认识到自己行为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另
一方面,通过询问被害人的意见,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安抚被害人情绪,化解案件矛盾。该起
案件的办理,极大地震慑了犯罪,使得那些妄图通过调解换取缓刑的被告人能够清楚认识到,法律
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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