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盗窃案

贡献者:唯我独刚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10 20:07:09 收藏数:34 评分:1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
2016年5月期间,宋某某在安钢厂区内五次盗窃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948元。
2016年10月20日,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1日,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案后,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审查
后发现:一、该案件发生地均为安钢厂区,被盗的均为电动车,价值虽不大,但发生在身边,严重影响企业
和职工的社会安全感,影响恶劣;二、该案的被告人宋某某是安钢的一名临时工,因工资不高,家庭生活压
力较大,“迫于”改变生活的动机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三、被告人宋某某曾因自己的电动车被盗且未被
追回,产生盗窃他人电动车的想法。 多数盗窃案件随涉案金额不大,但影响辖区群众生活和企业的生产。
频繁的电动车失窃,引起了安钢保卫处和辖区公安分局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在收到案件后快速办理。该案
的快速办理有利于提高群众的安全感,使群众感受到司法机关对于社会治安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
察职能,服务辖区群众和辖区企业,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