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强迫劳动案

贡献者:唯我独刚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10 20:05:06 收藏数:34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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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2016年2月4日因涉嫌强迫劳动罪被逮捕。
2013年至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安阳县辛村乡北庄村家南屋外小院里长期限制十二名
精神病人人身自由,强迫该十二名精神病人为其水泥经销点干活且不支付劳动报酬。在其水泥经销点没有活儿
干的时候,杨某某驾驶面包车载着十二名精神病人到瓦店、吕村等地干活且同样不向十二名精神病人支付劳
动报酬。直至被查获,杨某某共赚取劳动报酬十余万元。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十二名被害人分别患
有不同程度的精神发育迟滞和精神分裂衰退。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强迫劳动罪,向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公诉,安阳市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
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不因劳动者身份特殊而有所区别。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案时通过调查发现,雇主在路边将智障人
士带回家,限制其自由,使用“零成本”劳动力,已经在安阳县多地形成一种风气。在老板眼里,他们认为
自己是在“行善”,“这些傻子在外面得不到温暖,在这里有饭吃”。他们并不将这些精神病人看成一个个
活生生的生命个体,也没有考虑他们依法享有的任何正当权利。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办理了一
系列类似案件,通过案件办理,大量智障人员获救,回归收养所,打击了犯罪分子,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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