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检察机关2014年以来办理的信用卡诈骗罪统计分析

贡献者:唯我独刚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14 00:21:34 收藏数:11 评分:0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
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使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
与之相伴的是各类信用卡犯罪的时常发生,本文以我院近几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信息为基础数
据,分析此类案件的现状,并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2014年1月至2017年5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117人,
其中2014年32人,2015年37人,2016年31人,2017年截止1至5月17人,总体呈平稳
态势。2、犯罪嫌疑人分布:审查起诉的117名犯罪嫌疑人中,从性别来看,男性101人,女性16人;从年
龄来看,年龄最小21岁,最大65岁;从文化程度来看,文盲或半文盲8人,小学20人,初中57人,
高中9人,大学23人。
3、犯罪金额:117人中,犯罪金额最少2.5万元,最高为49.5万元,十万元以下案件76人,十万元
二十万元之间23人,二十万元以上18人。
二、犯罪原因分析
1、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犯罪嫌疑人为获得更高的授信额度,使用虚假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等,
使银行发卡人员错误评估其偿付能力,将信用卡发放给不适格人员,或者将授信额度设定过高,
导致有的持卡人过度消费而无偿付能力。
2、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只知道可以透支,而不懂透支后的责任,
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根本不知道
透支超过一万元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还款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恶意透支”,
且大部分嫌疑人没有固定收入或收入较低,透支后经银行催缴无力归还。
3、贪利、侥幸心理是犯罪的重要诱因。利益的驱动性是财产型犯罪多发的重要诱因。随着社会
的发展,人们的物质要求越来越高,有的人在自身财力无法满足心理需求时,在贪利心理和能
够侥幸躲过法律惩罚的心理驱动下,不惜以身试法。
4、银行对信用卡发行审核宽松,发卡制度不规范。各银行为占领市场份额,单方面追求办卡数
量,对申领人的身份、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不进行审核;对推销员和代理点的审查监督不到位
,甚至有的银行员工为完成任务指标,帮助申领人填写虚假信息;告知程序空白,对责任告知
不明确,或没有告知申领人何种情况下会构成犯罪,导致部分持卡人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认识误区。
三、防范对策
1、严格信用卡办理秩序。银行不能单方面追求市场占有份额,要进一步完善发卡程序、风险预警、
责任追究等监管机制。在办卡人申领信用卡时,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审查,透支额度应严格控制
在申领人经济收入能够承担范围内;银行要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申领人其权利与义务,以及透支
后不按期归还的法律后果,让持卡人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内部员工要加强
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责任感,对违法违规操作的要追究其责任。
2、严格信用卡办理条件和流程。建议有关机关尽快出台规定,从法律层面遏制信用卡泛滥局面,对银行
乱办、滥办信用卡造成恶劣后果的行为给予法律追究,从源头上减少因乱办、滥办信用卡造成信用卡诈
骗犯罪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
3、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尤
其是要对盗刷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4、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诈骗犯罪要以案说法,用案例分析等形式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使民
众了解法律规定、预防犯罪。司法部门对在案件侦办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以及监督等方
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发案单位、部门乃至整个行业体系进行教育和警示。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