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贡献者:游客41779508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08-20 09:26:20 收藏数:7 评分:0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2015)刑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
微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
(2012)济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不服,提出申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以(2013)鲁刑监字第38号通知,驳回申诉。
王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参与共谋挪用公款,
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王某某明知所借款项为公款、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申诉人王某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监字第27号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