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执监字第170号

贡献者:游客41779508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08-20 09:20:05 收藏数:9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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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稳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反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1999)
京仲裁字第0103号裁决申诉一案,经审查,答复如下:
你公司与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新创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签订《和解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均未
向执行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副本,或请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签名或盖章,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对和解协议的要求。
且该和解协议签署的具体日期不明,无法判断你公司是否在协议签订的
15个工作日内履行了约定的还款义务。该和解协议的履行也需要申请执行人
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在其未撤销执行申请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你公司继续执行,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现对你公司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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