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民法总则,为见义勇为者”护身“

贡献者:游客2798352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3-14 10:30:49 收藏数:16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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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这么受关注?先看一则新闻报道:男子易某发现一个小男孩落水,虽然仅会“狗刨”,
易某还是纵身跃进池塘将小孩救了下来。不料,待筋疲力尽的他被旁人拖上岸后,小孩与家长已不知去向。
“我只希望孩子家长能对我说声谢谢!”易某说。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
关于这个问题,本报中央厨房“一本政经”工作室采访了代表委员。
为了匡正社会风气、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后经征求意见,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了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增条例关于救助行为可能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免责规定,以此鼓励和保护救助者及救助行为,
为见义勇为者“护身”。见义勇为者如果请求受益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就说明七精神品质不纯粹了吗?
见义勇为时,根本没时间考虑荣誉和表彰,出发点都是纯粹和正义。作为一名曾被歹徒砍中14刀的见义勇为者,
全国政协委员、中部战区54军某红军师政治部副主任徐洪刚对此很有感触,
如果见义勇为者因救助他人陷入经济困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本身也符合社会道义,是对正气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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