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

贡献者:叮咚您有新的爱意请查收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6-23 23:20:10 收藏数:1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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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行政判决书写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审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许多法院都在进行裁判文书的改革,
一审行政判决书也成为改革的对象。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样式规定的过于简单,
裁判文书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又没有比较具体和明确的指导性意见,由此,
裁判文书的改革基本上是各行其道、五花八门。从一审行政判决书的角度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文书格式过于呆板,缺乏针对性。一审行政判决书制作的目的是平息双方当事人的行政争议,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作出评判。
应当说,一份好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就是对人民法院通过一审程序,
恰当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全过程的简明而深刻的写照。但是,
实践中却与之相去甚远。一些判决书为了追求形式上的完美性,
无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无争议,都大篇幅地罗列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
并不厌其烦地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还有的判决书生怕将当事人的诉请遗漏,
在判决书中整篇地照抄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内容,这些判决书看起来洋洋洒洒,
形式完备,实际上让人看了不知所云,根本达不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二)判决书内容表述不明确。一份好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当是表述明确的,
无论在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确认上,还是审判过程的叙述上,还是在证据的认证和法理的说理上,
尤其是判决结果,都必须清楚明了。实践中,部分判决书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确认的表述混乱,
有的当事人写住址,有的不写,有的当事人年龄写出生年月,有的则表述为现年多少岁等等;
在审判过程的表述上,部分判决图省事,该写的诉讼过程不写,比如,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原告起诉的时间、本院立案的时间、开庭时间、宣判时间、延长审限情况等等,或部分,或全部遗漏不写;
在证据的认证上,只说被告的证据,不讲原告的证据,或者是无论当事人有无争议的问题,都列一大堆证据出来,
三言两语简单认证,根本不去讲法院为什么认这些证据而不认与之相反证据的理由;
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主要表现为阐述理由文不对题,只捡对判决结果有利的话去说,
当事人争议的是什么却被抛在了脑后,如果是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就只说对被告不利的那一部分,
对被告有利的那一部分则不说;反之,如果是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则只讲对原告有利的,
对原告不利部分则避而不谈,此外,说理简单武断,不讲法理,不讲法律根据;在判决结果部分,
相当一部分判决书存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写要求重作内容,
使得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接到判决后不知所从,法院判完了,当事人的纠纷依然未解决。
(三)判决书格式不健全,写法多样。就判决书本身而言,除了必要的内容要求之外,
不应当有过于格式化的模式,判决书应当充分体现具体案件的特点,体现每一位法官的不同风格。
但是,由于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没有一些基本的格式要求,有些法官可能就不知道如何下手写一篇判决文书。
例如,最高法院文书样式对一审行政判决书事实认定及证据分析部分的表述规定的较为概括,
这样,实践中问题就来了,有的法官采取先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再写原、被告的诉情,
之后写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最后进行证据分析,这是最常见的写法;
还有的法官采取先写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之后概括原、被告双方的诉请,
接着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事实展开证据分析并说理认证。这两种方式由于差异较大,
就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状况而言,仍有作出具体规范的必要。
一审行政判决书存在上述问题,如何加以解决﹖笔者以为,首先应当从观念上明确一点,
一审行政判决书写作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因此,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应当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如果确实存在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争议,
但是又关系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项,通过庭审查证后,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达。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项应当用尽可能简练的语言概括表达。一般而言,
一份一审行政判决书应当包括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本院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定情况、
说理及判决结果几个部分,原则上讲,每个部分具体写法完全没有必要用过于死板的格式语言来表述,
只要能够表达清楚,达到写作目的,就是一篇好的判决书。绝对不能注重了判决书的格式,
而忽视了判决书的写作目的,判决格式应当服从并服务于判决书的书写目的。具体写作方式上,
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诉讼参加人的表述问题
原告或者第三人为自然人的,在姓名之后,应当首先明确性别,
之后是出生年月日,切忌以现年多少岁来表示年龄,然后是当事人的民族,
再后用“住...原告的住址,最后,写明原告的单位以及身份。
原告或者第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及被告的写法,在单位全称之后,以“住...”
表明地址即可。应当注意的是,住址应当标明某某路或街,
多少号,地址应当尽可能的具体,同时,如果当事人地址在诉讼中发生变更,应当以最新地址为准。
此外,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为非法人组织,
或者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共同原告推选出的负责人在诉讼中称为“诉讼代表人”,
不能将其称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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