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月考
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的,有赡养能力的晚辈直系血亲有赡养
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赚养人履行养义务。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
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没有收入来源或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
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
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三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经老年人同意委托他人照管老年
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应当将政府拨付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补贴领取后及时交付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
屋。老年人与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
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的,有赡养能力的晚辈直系血亲有赡养
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赚养人履行养义务。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
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没有收入来源或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
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
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三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经老年人同意委托他人照管老年
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应当将政府拨付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补贴领取后及时交付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
屋。老年人与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
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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