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茂君、李天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贡献者:463763555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2-05 14:26:58 收藏数:1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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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管茂君,女,1989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天泽,男,2012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天民,男,2017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管茂君(李天民、李天泽之母)。
申请执行人:龚氏芬,女,1956年出生。
被执行人:方云芳,女,1987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管茂君、李天泽、李天民、龚氏芬与被执行人方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
作出的(2019)云0426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方云芳于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管茂君、李天泽、李天民、龚氏芬偿还借款本金9600元。因被执行人方云芳未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管茂君、李天泽、李天民、龚氏芬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
求被执行人方云芳偿还借款本金9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方云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至今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2019年10月17日、12月9
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方云芳名下的银行、保险、税务、不动产、自然资源、互联网银行、证券
、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1月5日到峨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
执行人方云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2月3日将被执行人方云芳纳入全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2月5日进行走访调查,了解
被执行人方云芳家庭情况、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1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管茂君、李天泽、李天民、龚氏芬进行终本约谈,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
管茂君、李天泽、李天民、龚氏芬释明被执行人方云芳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
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
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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