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贡献者:463763555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1-23 20:59:23 收藏数:13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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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蓉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
7月1日作出的(2019)衢仲网裁字第540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认:由被申请人李
蓉婷归还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元;支付利息、平台服务费、货后服务费、货
后管理费、罚息以及逾期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
利率24%计算);支付仲裁服务费140元,仲裁案件受理费67元。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
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蓉婷归还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
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1167.79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
8年10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仲裁服
务费140元,仲裁案件受理费67元,迟延履行利息11.37元,以上各项共计7785.16元。玉溪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云04执3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9)衢仲网裁字
第54050号裁决书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蓉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公告期满后至今被执行人李蓉婷未到庭履行义务。9月16
日、11月18日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蓉婷名下的银行、保险、税务、不动产、自然资源
、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蓉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9月17日到峨山
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蓉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蓉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2月4日到被执行人李蓉婷住所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蓉婷家庭情况、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蓉婷有
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12月5日对被执行人李蓉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经本院向申请执行
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李蓉婷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
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蓉婷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李
蓉婷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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