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

贡献者:fariy琳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8-15 21:32:20 收藏数: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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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人(财产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如果被骗入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
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对方的财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直接欺骗被
骗人的场合是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欺骗被骗人的场合则是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
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务,成立盗窃罪(间接
正犯)。
例如,甲把商户的支付宝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商户知道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顾客付款时实际上
将货款支付给了甲。甲通过这种手段共收取了50万元。本案中,顾客在付款时不存在民事过错,商户无权
要求顾客再次付款,故商户遭受了财产损失,属于财产犯罪的被害人;顾客从一开始就没有将自己的银行
债权转移给商户占有,甲不可能盗窃商户占有的银行债权,故甲对银行债权不可能成立盗窃罪;甲欺骗
顾客使其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致使商家遭受财产损失,即甲的行为与商户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
(1)处分权限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处分所有权的权限,而是指转移财务占有的权限(对债权来说,只要具有
可以免除对方债务的权限即可)。
(2)处分权限的来源可以根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以源于社会生活长期形成的惯例、事实。因此,
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要结合社会生活内容具体分析、判断。
(3)诉讼诈骗是经典的三角诈骗。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
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当然,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供虚假的证据
,使得法官被骗后作出判决,免除了被告的债务的,也属于诉讼诈骗。
例题: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
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
还给甲,有口难辨的乙只好照办。关于甲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那些处理意见?
行为人甲欺骗交警丙,交警丙被骗后误以为商品属于甲,而让乙将商品还给甲,但乙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
自己的财物。
甲的行为性质取决于丙是否具有处分乙的财产的权限和地位。一方面,如果认为丙有处分乙的财产的权限和地位
,则甲通过欺骗丙而取得了乙的财产,成立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认为丙没有处分财产
的权限和地位,则甲并未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被害人财产。而是完全违反对方的意志而取得对方的财产,
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如果认为盗窃罪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在被害人面前公然取得其财产的行为不可能成为
盗窃罪。如果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在被害人乙充分防备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取得财物,
其行为不可能成立抢夺罪。甲并未实施恐吓行为,即没有实施使乙陷入处分财产的恐惧心理的行为,乙也并非
基于恐惧心理而将商品交给甲,甲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对于本案,主流观点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乙的财产的权限,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甲完全违反权利人
的意志而转移财物占有,因未实施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组;如果主张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是秘密或者公开取得财物,则甲公然取得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夺罪;如果主张盗窃罪也可以公然取财,则甲的
行为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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