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和方式

贡献者:fariy琳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8-03 22:27:51 收藏数:6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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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1、本院启动再审
(1)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事由: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谁启动、谁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依法申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
、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1、法定事由(13种、四类)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基本事实”: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
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
意见的,不属于此处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
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
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他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
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
上诉的除外。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意:此外的枉法裁判行为须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
(14)违法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的调解书。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不再一律上提一级。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例外情形: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4、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2015年《民诉解释》第383条)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检察院对当事人
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5、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
期限、超过法定再审申请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规定的条件的。
6、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1)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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