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贡献者:游客119825641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7-05 11:15:00 收藏数:1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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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刘巧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排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3月28日被抓获,2019年4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于2019年4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巧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巧文在祁东县洪桥街道横马路神话网吧看见被害人丁某某正在睡觉,
手机放在电脑桌上,便趁被害人丁某某睡觉之际,将手机盗走。并利用被害人丁某某手机相册里面的身份证、
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微信账号,盗走被害人丁某某银行卡里56795元。
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巧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巧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匡增刚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巧文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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