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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保镖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10 12:55:08 收藏数:1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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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质量直接反映和影响着整个审判工
作质量。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作用更加突出、责
任也更加重大。作为法院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适应新的法官管理体制,如何在辅助法官办
理案件中发挥更大作用,已经成为我们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坏,对能否保证案件质量有直
接影响,这就要求书记员对自己的各个方面有严格的要求。
首先,书记员应当具备坚强的政治素质和责任意识。书记员的政治素质,具体包括为政治立场和思想观点等
方面。要求书记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法制,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书记员肩负着做好审理案件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的重任,其工作直接涉
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我作为刑事庭的书记员,更感到身上责任
的重大,刑事审判来不得半点马虎,书记员应在工作中注意每一个细节,可以说细节决定成败,在某种程度上责任
也胜于能力,所以我认为责任心是作为书记员的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书记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主观能动性。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审判工
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及重要性不仅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而且还要求书记员也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在具体案件中虽然书记员要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但书记员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
能动性,善于开动脑筋,想方设法用最快捷最合理的方式去完成工作,对每一个案件的进度应该做到心中有数,
除了法官应该做的工作之外,其余的工作书记员应主动完成,提高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虽然我们现在只是书
记员,但我们应在平时就学习法官们的审判技巧,领悟他们的审判艺术,多学多思考,比如说遇到一个事情的时
候,多想想这件事情法官为什么要这么处理不那么处理,从中悟出一些道路,勤总结,为今后做审判员做准备。
具有保密意识是书记员做好工作的前提。书记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这些秘密一旦泄露
出去,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重视保密工作,凡事须三思而后行;其次要谨言慎行,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
审判秘密,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不要随意放置案卷材料,不要将案卷或诉讼材料借给无阅卷权的
人员阅读,不要将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泄露。
书记员虽无权直接办理案件,但其诉讼记录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在记录中才能得心
应手,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例如,要制作好刑事案件的
笔录,必须首先掌握犯罪的基本理论、刑事法规的有关内容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的内部规律,从而对制作刑事案件
笔录的重点内容心中有数。在制作笔录前还要先了解案情,先阅卷,对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案发时间、地点、人
名、证据、专用词语、法官可能问到的问题都做以摘要,同时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重点和一般,以便写出完整、
准确的笔录。为此,我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予以通过。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审判法官与书记员
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笔录。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记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认真
做好笔录,就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诉讼文书的质量。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下,身肩重担的审判人员固然重要,
但书记员的地位同样重要,不可小视,法院审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书记员的参与,可以说书记员素质
的高低和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下面我根据当前审判工作新形势对书记员工作的要求,结合自己
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体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如何做好书记员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3)18号]《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了担任书记员必须具
备的条
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
的政治
业务素质;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适用第5条规定学历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
一定期限内将学历放宽为高中、中专。第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同时,该办法第十条对聘任
制书记员的解除聘用合同也作了规定:1、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在试用期内不能胜
任工作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以上条款,对担任书记员的身份、政治素质、身体状况、
文化程度作了具体规定,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这说明人民法院书记员职业是高尚的、神圣
的,不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担任的。既担任了法院书记员,就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特殊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般道德内容,反映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状
况,并且受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制约。职业道德是指以职业分工为基础,在特定的职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职
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作风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规范的总
称。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不同的行业与职业
,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那么法院书记员应当具备哪些方面的良好职业道德呢?
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品德修养。树立政治意识,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
在办案中要经得住诱惑,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自尊自爱,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是要保守秘密。树立保密意识是书记员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因为书记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刻都会
接触到审判秘密,对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都要参与,包括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如果书记员
保密意识不强,随意放置案卷材料,将案卷或诉讼材料借给无阅卷权的人阅读,将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泄露,就
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损害法院的形象。同时,如果我们的言行不谨慎,
不分场合谈论不该议论的审判工作,也将会自觉不自觉地导致审判秘密的泄露。所以,要求书记员必须增强保
密意识,时刻注意涉及审判工作的言谈举止,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审判
工作和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人或事,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
三是要遵守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以及行为态度和方式。
司法礼仪在司法活动中有着特殊意义,它是司法活动的外在形象,体现书记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文明,
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法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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