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31

贡献者:DJJJJ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12-31 22:45:12 收藏数:7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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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皖072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汉族,1961年7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2017年9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枞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2017年9月30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2017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被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
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陶某驾驶三轮汽车在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行驶至
下坡路段处,不慎发生单方侧翻事故,致使三轮车乘坐人陶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
经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陶某与陶某家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陶某家书出具谅解书对陶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实施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13时30分,被告人陶某无证驾驶三轮汽车行至枞阳县项铺镇龙虎村二组
境内一下坡路段时,不慎发生单方侧翻事故,致陶某受伤及三轮车乘坐人陶某当场死亡、
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枞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陶某因无证驾驶、运货机动车载人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陶某因无证驾驶、货运机动车载人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王某无责任。
经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7月20日,经枞阳县项铺镇人民调剂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陶某与陶某亲属达成
调解协议,协议履行完毕后陶某亲属出具谅解书对陶某表示谅解。2017年10月29日,王某出具谅解书对
陶某表示谅解。
2017年10月29日,王某出具谅解书堆陶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指正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枞阳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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