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诉讼案件

贡献者:DJJJJ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12-28 20:35:01 收藏数:19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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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的案件,虽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但可能由于审判人员谋取私利等原因,而达成违背一方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不公正协议,或者调解虽然体现了自愿原则却出现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果抗诉范围不包括
调解。不能通过法定方式纠正调解中的错误,个别审判人员就可能假调解之名侵害当事人一方利益或第三方利益之
实,或者变相将民事案件私了,记忆给司法腐败提供机会。加强对民事案件的检查监督,立法上可将监察机关的
抗诉范围规定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操作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备案的形式,把通过
调解结案的案件报送统计监察机关审查。应当明确规定民事抗诉应由上级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
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抗诉案件的审计作出明确规
定,客观上产生了不同理解。对检察机关影响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件中规定,原则上
应向原告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则明确规定案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两高院的不同解释,使实际执行发生了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是将检查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对应原则,
也无法保证重新作出的裁判的公正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错误,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说明,
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是引起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监察机关提出抗诉。对应审判机关
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由原审法院再审视为被审计对应规则的。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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