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5

贡献者:aime飞儿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10-30 16:18:25 收藏数:29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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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5)中宁刑初字第51号刑
事判决及本院(2015)卫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
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
15)中宁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卫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对该
案进行再审或重审。具体理由:申诉人受雇于中宁县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村村民,彼此熟悉,素无个人恩怨。在与被害人王某某撕拉中,王某
某挣脱摔倒受伤。申诉人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某的犯罪目的和动机。且致被害人王某某
轻伤害后果,属于过失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据被害人王某某的
证言系孤证,对申诉人定罪量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
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且在二审期间,申诉人就职的中宁县天仁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与被害人
王某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在庭审中,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辩护人出示的此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也对这两份证据的客观性、真实
性、关联性予以了采信,但却在裁定中又以赔偿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诉人系累犯为由
,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一、二审法院人为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
并进行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故申诉人申
请对该案进行再审或重审。 本院经审查,关于你提出的上述申诉事实及理由,经核,2
014年10月20日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因房屋拆迁赔偿事宜将天仁幸福城售楼部大门
锁住,天仁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欲剪开门上的锁子,被害人王某某上前阻止,你拦住被害人
王某某并与其发生撕打。撕打中,你将被害人王某某摔打致伤。经医院诊断王某某右胸背部
第8、9、10、11肋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有被
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靳某、孙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卫)公(物证)鉴(活)字(2014)1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中宁县公安
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你的供述予以证实。你的故意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然
你就职的中宁县天仁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与被害人王某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
王某某给你出具了谅解书,但你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一、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该案的
具体情况后,对你的犯罪进行处罚并无不妥,故你提出的上述申诉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一、二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一、二审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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