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考试
原告高家荣、邓元珍与被告黄文涛、被告湖北新起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起点物流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被告黄文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号民、被告人保孝感市分公司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新起点物流公司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家荣、邓元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害的死亡赔偿金等
经济损失732,331.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37,780元、丧葬费27,951.5元、
财产损失费6,600元、
处理丧葬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等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4日21时许,黄文涛驾驶鄂S×××××号重型自卸货车,
行驶至黄陂区横店街比亚迪汽车工业公司门口时,将高飞翔(系二原告之子)撞倒后碾压致死,
造成高飞翔死亡,及随身携带的手机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文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高飞翔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文涛驾驶的鄂S×××××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湖北新起点物流公司,
该公司雇佣黄文涛为司机,该车在人保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被告黄文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号民、被告人保孝感市分公司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新起点物流公司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家荣、邓元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害的死亡赔偿金等
经济损失732,331.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37,780元、丧葬费27,951.5元、
财产损失费6,600元、
处理丧葬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等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4日21时许,黄文涛驾驶鄂S×××××号重型自卸货车,
行驶至黄陂区横店街比亚迪汽车工业公司门口时,将高飞翔(系二原告之子)撞倒后碾压致死,
造成高飞翔死亡,及随身携带的手机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文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高飞翔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文涛驾驶的鄂S×××××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湖北新起点物流公司,
该公司雇佣黄文涛为司机,该车在人保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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