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不合法的民事行为而言,按行为性质的不同,分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和
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其行为有效与否,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意志,而是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不是当然地无效,
而是以行为人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并且经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关确认变更或撤销为条件,因此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上述本质区别,
我们可以看出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如下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基本特征: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没有变更或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没有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或者行为人虽然已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
但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尚未作出变更或撤销的裁决,这种民事行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2是否使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
人不得主张撤销民事行为,即使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为某项民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或者
显失公平的情况,如果撤销权人不申请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不能依职权宣布变更或者
撤销该民事行为,这同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处理截然不同,对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一经发现,完全可以依职权宣布该行为为无效,而不必经过行为人的同意或申请。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即 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使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抛弃撤销权,在这种情况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通过撤销权人的
确认而转化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以后,行为人一般只返还财产,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还应负责赔偿。这同无效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行为人除了要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外,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国家要依法追缴行为人的财产,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并且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制裁不法行为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不合法的民事行为而言,按行为性质的不同,分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和
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其行为有效与否,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意志,而是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不是当然地无效,
而是以行为人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并且经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关确认变更或撤销为条件,因此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上述本质区别,
我们可以看出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如下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基本特征: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没有变更或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没有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或者行为人虽然已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
但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尚未作出变更或撤销的裁决,这种民事行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2是否使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
人不得主张撤销民事行为,即使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为某项民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或者
显失公平的情况,如果撤销权人不申请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不能依职权宣布变更或者
撤销该民事行为,这同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处理截然不同,对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一经发现,完全可以依职权宣布该行为为无效,而不必经过行为人的同意或申请。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即 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使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抛弃撤销权,在这种情况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通过撤销权人的
确认而转化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以后,行为人一般只返还财产,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还应负责赔偿。这同无效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行为人除了要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外,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国家要依法追缴行为人的财产,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并且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制裁不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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