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
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
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
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
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
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
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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