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2:新增《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适用情形
第 3 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关联考点 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
取保方式
第 4 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独门口诀 要么交钱,要么交人;小孩首选保证人
第 5 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考点提示 一千起步,小孩半价
第 6 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独门口诀 监视替取保,没钱又没人
执行程序
第 15 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
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
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考点提示 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变更解除
第 24 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决定机关
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
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独门口诀 变更不诉无罪责,附加生效主执行
第 26 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
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决定
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
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
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
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
15 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考点提示 阶段若改变,重新作决定,继续或变更,自动作解除
第 3 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关联考点 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
取保方式
第 4 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独门口诀 要么交钱,要么交人;小孩首选保证人
第 5 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考点提示 一千起步,小孩半价
第 6 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独门口诀 监视替取保,没钱又没人
执行程序
第 15 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
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
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考点提示 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变更解除
第 24 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决定机关
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
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独门口诀 变更不诉无罪责,附加生效主执行
第 26 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
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决定
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
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
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
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
15 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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