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的主体

贡献者:项岩松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3-05-08 09:24:26 收藏数: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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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
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但是,除自卫行动外,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都是被允
许的,如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另外大家注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允许合法使用武力。
2.民族自决原则中的对外自决也就是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不能为一国内部的叛乱或民族分离活
动提供国际法依据。
3.割让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其中强制性的割让是非法的,非强制性的割让是合法的。本题中的割让显然是
非强制性的,是合法割让。
4.国家必备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
、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承认者是否
承认并不影响被承认者本身的法律状态。
5.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客观条件,即某个做法成为国际社会的惯常做法;另一个是主观条件,即
这种惯常做法被国际社会接受为法律。
6.国际习惯,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议定书”属于国际条约,只约束当事国。
7.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8.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是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只能是国家
,任何国际组织、个人、法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9.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一个新主体的出现而消灭,会发生权利义务的继承。但是只有以国家名义借的
债务需要继承。
10.对国家的承认一经作出即不可撤回。断交不影响彼此作为国家的承认。
11.国家豁免: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程序豁免 三种豁免各自为政,互不干涉。
12.国际法院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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