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全国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贡献者:kin9875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2-03-10 10:22:39 收藏数:2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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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84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符某,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诉讼代理人陈士杰,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刘某1,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害人蔡某1,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诉讼代理人郑军,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熊某1,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诉讼代理人王仕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伍全国,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遂
宁市船山区。因本案,2019年12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由宜城市公安
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微,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全国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
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202
0年11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
符某的诉讼代理人陈士杰、被害人刘某1、被害人刘某1及蔡某1的诉讼代理人郑军、被害人熊某1及其诉讼代理
人王仕林,被告人伍全国及其辩护人张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伍全国以承包S11泾源(甘宁界)至华亭高
速公路工程、路港集团银百高速(G69)甜永段一工区(以下简称“一工区”)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等工程的名义
,先后与刘某1、蔡某1、熊某1等人分别签订内部施工合同、合作协议,并以收取介绍费、工程保证金等形式诈
骗符某人民币50万元、刘某1、蔡某1人民币300万元、熊某1人民币300万元,共计人民币65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合作协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全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650万元,其行为触
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伍全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持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伍全国的
辩护人张微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伍全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合同纠纷。
被害人符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士杰,被害人刘某1、蔡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郑军,被害人熊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王
仕林的意见是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伍全国以承包S11泾源(甘宁界)至华亭高速公路工程
、路港集团银百高速甜水堡经庆城至罗沟圈段TYSY3合同段K190+450至K204+200路基桥梁建
设等工程为由,先后与刘某1、蔡某1、熊某1等人分别签订内部施工合同、合作协议,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介绍
费等形式骗取符某、刘某1、蔡某1、熊某1共计人民币650万元,并将骗取的资金用于购买期货、还款及个人
开销。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起:诈骗符某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伍全国称其在甘肃省合水县基工程,需唐某2介绍施工队,唐某2遂将符某介绍给他。后
唐某2委托其哥哥唐某1陪同符某、陈某1到甘肃省合水县考察伍全国介绍的工地。伍全国称路港集团需重招银百
高速甜永段一工区的路基工程分包施工队,其可以从路港集团处承包一工区路基工程,愿意分给符某做,并向符某
出示一工区路基工程的合作项目清单。经协商,伍全国与符某达成口头协议,由伍全国按路港集团中标的银百高速
甜永路段一工区项目清单工程造价下浮15%承包给符某施工,由符某向其支付介绍费。2018年4月30日,
伍全国称其已从路港集团处将银百高速甜永路段一工区的路基工程项目承包,并要求符某按工程总造价的15%向
其支付介绍费,符某先行支付50万元;二人协商一致,待施工队正式进场后再支付剩余100万元,并签订合同
。2018年7月25日,因未能进场施工,符某、陈某1到甘肃省合水县实地查看,发现银百高速甜永路段一工
区已由他人施工。后符某多次要求伍全国退还50万元介绍费,其一直未予退还。经查,该笔50万元到账后,伍
全国将其中40万元转入华西期货公司,剩余款项用于还借款及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2019年12月27日,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接符某报案称:2018年4月,伍全国称浙
江省路港集团将银百高速甜永路段一工区路基项目分包给其,其愿意转包给符某。2018年4月30日,符某通
过手机银行给伍全国转款50万元,作为介绍费。2018年7月25日,符某发现该工程已由他人施工,向伍全
国追要50万元至今,其拒不退还。
2.被害人符某的陈述:2018年4月20日,唐某2告诉我,伍全国在银百高速甜永段工地有路基工程需要分
包,要找工程施工队。2018年4月24日,我和唐某1到甘肃省合水县银百高速甜永段桥梁项目部考察,伍全
国称路港集团需重新招银百高速甜永路段一工区的路基工程分包施工队,他负责整个工程项目部的桥梁队伍,可以
向路港集团分包该工区路基施工项目并分给我,向我出示了该路段路基合作项目清单。当时,我与伍全国、唐某1
三人口头约定:按路港集团中标的银百高速甜永路段一工区项目清单的工程造价下浮15%承包给我施工。201
8年4月30日,伍全国称路港集团同意将银百高速甜永路段一工区的路基工程项目分包给他,并要我按工程总造
价的15%给他介绍费,我于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向其先行支付了50万元,剩余介绍费按照工程进度扣除。201
8年7月25日,我到甘肃省一工区查看情况,发现工地已在施工。此后,我多次向伍全国追要介绍费50万元,
但其拒不归还。亦有符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相印证。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符某告诉我甘肃省合水县基工程,我们约定好时间后,由唐某1带
着符某和我到工地找伍全国。伍全国称银百高速甜永段项目的一工区已由其承包,可以给我们做,并出示了该路段
路基工程的合作项目清单,要求我们按工程总价格15%给他介绍费。我们与伍全国约定,待一工区之前的工程队
退场后,再与其签订合同。后伍全国催符某交介绍费,经与我商量后,符某先行向其支付50万元。2018年7
月25日,我和符某去甘肃省合水县找伍全国,发现银百高速甜永路段一工区已在施工。此后,我们多次向伍全国
追要50万元工程介绍费,但其拒不归还。
4.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伍全国请我弟弟唐某2介绍承建高速公路路基的施工队,我弟弟将
符某介绍给他。后我陪符某到甘肃省庆阳市考察伍全国所说的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当时,伍全国称路港集团已将银
百高速甜永段路基工程承包给他,并称可以转包给符某,伍全国要求符某给他支付150万元保证金,此后由符某
与伍全国私下商议合作事宜。2019年,符某联系我和唐某2,称伍全国介绍的项目做不了,请我们帮忙让伍全
国退还50万元保证金。后我们多次联系伍全国,但其称暂时没有钱退,并拒接电话。
5.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伍全国称其在甘肃省合水县基工程,需要我介绍施工队,我就将符
某介绍给他。后我让哥哥唐某1陪符某到甘肃省合水县考察该工程。2018年5月,唐某1告诉我符某交了50
万元给伍全国,但伍全国没有工程给符某做,当时他们也没有签订合同。后符某委托我找伍全国要钱,我和唐某1
多次打电话给他,但伍全国没有接听。
6.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符某从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编号为4号照片中的男子是伍全国。辨认人符某从12
张免冠照片中辨认编号为3号照片中的男子是唐某2。辨认人符某从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编号为10号照片中的
男子是唐某1。
(2)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陈某1从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编号为4号照片中的男子是伍全国。
(3)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唐某1从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编号为4号照片中的男子是伍全国。辨认人唐某1从
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编号为1号照片中的男子是符某。
7.书证
(1)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明:2018年4月30日,符某向伍全国转账50万元。
(1)符某的身份信息。
第二起:诈骗刘某1、蔡某1人民币300万元。
2017年6月,经朋友介绍,刘某1和蔡某1结识杨某2(另案处理),并告知杨某2其手中有资金打算投资工
程项目,后杨某2将刘某1和蔡某1介绍给伍全国。
2018年1月,杨某2等人得知伍全国在甘肃省合水县高速公路做工程,遂想从伍全国手中承揽银百高速公路土
方工程,因资金短缺,杨某2问刘某1和蔡某1是否愿意投资,二人均表示愿意投资。2018年1月31日,杨
某2等人到甘肃省合水县和伍全国商量工程承包具体事宜,伍全国要求杨某2等人向其交纳60万元保证金,并承
诺2月23日进场施工。当日,刘某1分两次向杨某2转账59万元。后伍全国称60万元无法承揽工程,杨某2
等人便放弃此工程,刘某1转账59万元仍在杨某2银行卡中。
2018年3月,杨某2和刘某1、蔡某1一起到甘肃省合水县,伍全国称银百高速公路土方工程已分包给他人,
并称其在有桥梁工程,可以将S11泾源(甘宁界)至华亭高速公路工程部分土方工程分包给刘某1和蔡某1。经
考察后,刘某1、蔡某1与伍全国签订S11泾源(甘宁界)至华亭高速公路工程的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各出
资150万元用于工程开支,协议生效后由甲方伍全国提供账户,乙方需在二日内将投资款150万元汇入甲方账
户。2018年3月9日,杨某2替刘某1和蔡某1向伍全国转款20万元;2018年3月12日,蔡某1分四
次向伍全国转款71万元,刘某1分两次向伍全国转款59万元,共计150万元。因工程迟迟未开工,刘某1、
蔡某1催问伍全国,其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后二人发现该工程已由他人承包施工,伍全国又称其承揽路港集团银
百高速公路一工区工程,并问二人是否愿意投资,刘某1和蔡某1表示同意。
2018年6月,经实地考察,刘某1和蔡某1决定投资银百高速公路一工区工程。2018年6月1日,伍全国
撕毁之前的合作协议,并与杨某2、刘某1等人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伍全国投资400万元,乙方刘某1
和蔡某1投资300万元,若2019年4月30日未进场施工(路港集团一工区K190+450至K204+
200范围内路基桥梁建设),则甲方需将300万元退还乙方。2018年6月2日,刘某1分三次向伍全国转
款150万元。
2019年3月,刘某1、蔡某1得知银百高速公路一工区工程已由他人承包施工,要求伍全国退还300万元投
资款,伍全国称资金已被用于云南矿山,且拒绝归还。经查,该笔300万元到账后,伍全国将其中的236万元
转入华西期货公司,向伍某1、梁某等人汇款45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其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2019年8月5日,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接刘某1报案称:2017年6月,杨某2和伍全国
称可以承揽路港集团一工区土方工程,刘某1和蔡某1先后向二人转款400余万元,后发现原签订的合作协议标
段桥梁工程已被他人承揽。
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8年1月,我和蔡某1欲承揽杨某2、伍全国介绍的甘肃省合水县银百高速公路
土方工程,我个人向杨某2转账59万元,委托其转给伍全国。后我们发现该标段的土方工程已被他人承包,伍全
国称其还有S11泾源“甘宁界”至华亭高速公路桥梁及土方工程,让我们再投资120万元,我们考察后将12
0万元转给伍全国,并签订华亭桥梁土方合同(该合同已被撕毁)。2018年5月,伍全国称华亭工程已开工,
让我们等着分红,并称路港集团一工区工程他已中标,让我们再投资150万元。2018年6月1日,我和蔡某
1与杨某2、伍全国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和补充合作协议,约定2019年4月30日进场施工(路港集团一工区K
190+450至K204+200范围内路基桥梁建设),若未按期进场,则伍全国退还入股资金300万元,
并按照每月1.5分的利息支付利息及本金;当月,我分三次将150万元转给伍全国。2019年3月,我和蔡
某1得知银百高速一标段已由他人施工,遂联系伍全国,其仍骗我们工程未开工。2019年4月30日,我和蔡
某1再次联系伍全国,他称投资的钱已用到云南丽江矿上。后经多次联系,伍全国拒不还钱。
3.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2018年1月,我、刘某1、杨某2三人和伍全国在路港集团银西高速项目部签订了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合作协议,约定杨某2作为我们的乙方负责出技术,我和刘某1出资180万元,伍全国作为甲
方出资400万元。我和刘某1通过杨某2向伍全国先期支付180万元,杨某2自己挪用了30万元,伍全国只
认150万元工程款,交付后工程迟迟不开工,后伍全国说该项目由他自己干,并称给我们介绍华亭高速公路工程
,需要投入150万元。后我、刘某1和杨某2、伍全国签订第二份合作协议书,内容是伍全国、四川金某安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将路港集团银西高速一工区K190+450至K204+200(合水段)范围内路基桥
梁建设承包给我,由我和刘某1投资300万元,伍全国投资400万元,约定3个月后进场施工。2018年3
月12日,我分四次给伍全国转账71万。该工程直到2019年3月还未开工,我和刘某1再联系伍全国时,伍
全国说高速公路工程他没有承揽到,且我和刘某1给他转的300万元工程款已被他投到云南矿上。
4.证人但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我承揽泾华高速1标K9桥工程,因资金短缺,伍全国表示愿意投资该工
程,并于次日向我转账几万元。2018年4、5月,伍全国向我转款10万元,并称钱是向他哥伍某1所借。次
日,伍全国称我的工程量太小,他不干了,当时我也没有钱给他,就说钱算向他借的。我和伍全国没有签订过泾华
高速1标K9桥的合同,是口头约定。
5.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华亭公路JH至1项目部商务副经理。S11泾源(甘宁界)至华亭高速公路桥
梁工程由我们项目部负责,没有进行外包。姜北和但某没有承揽泾华高速1标K9桥段项目工程劳务,他们只是安
排工人给我们项目部干活。
6.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伍全国代表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四川广元至平武高速项
目桥梁工程,并通过公司账户转账45万元至北新路桥项目部公户,但因保证金不足未签合同。
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24日,伍全国称他承揽了银百高速的土方工程,可以转包。201
8年2月5日,我和杨某2到甘肃合水准备给伍全国支付保证金60万元,该笔保证金系蔡某1转给杨某2,但因
未达成一致就没有支付保证金。
8.同案人杨某2的供述:2018年1月,我联系刘某1和蔡某1,问其是否愿意投资银百高速土方工程,二人
均表示同意。2018年2月23日,刘某1向我转款59万元,加上之前给杨某1转款1万元,共计60万元作
为支付给伍全国的银百高速土方工程定金,但该笔工程定金中30万元被我花销。2018年3月,伍全国称该工
程已转包给他人,其在华亭还有一个桥梁工程;经考察后,刘某1和蔡某1向伍全国转账120万元,并签订合作
协议(工程名称是S11泾源至华亭高速公路工程)。2018年5月,伍全国称准备承包路港集团一工区工程,
刘某1和蔡某1向其转款150万元用于投资该项目,并于2018年6月1日和伍全国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我
、刘某1、蔡某1投资300万元,伍全国投资400万元,用于路港集团一工区K190+450至K204+
200范围内的路基桥梁建设。2018年9月,我发现路港集团一工区工程由他人承包。2018年底,伍全国
说他将300万元的工程定金投资到云南省福贡县子里乡谷硅石矿上。
9.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刘某1从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编号为5号照片中的男子是骗取他钱的人(伍全国)。
10.书证
(1)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存款明细账、投资理财业务凭证证明:2018年3月9日,杨某2向伍全国
转账20万元。2018年3月12日,蔡某1分四次向伍全国转账71万元。2018年3月12日,刘某1分
二次向伍全国转账59万元。2018年6月2日,刘某1分三次向伍全国转账150万元。
(2)合作协议书证明:2018年6月1日,伍全国、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2、刘某1签订合作
协议,约定合作投资路港集团一工区K190+450至K204+200范围内路基桥梁建设,由甲方投资40
0万元、乙方投资300万元,若2019年4月30日未进场施工,则甲方归还乙方入股资金300万元,每月
1.5分利息。另有,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2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S11泾源(甘宁界)至华亭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由乙方投资150万元。
(3)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陈某2出具的说明证明:2019年8月5日,我局组织被害人刘某1对犯
罪嫌疑人伍全国的照片进行了辨认,见证人陈某2未签名。
第三起:诈骗熊某1人民币300万元。
2018年3月,被告人伍全国得知银百高速公路(G69)甜永段一工区工程原施工方将退出工程,遂找到该项
目甲方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2、总经理朱某1等人,提出欲承包一工区的想法,朱某1口头上同意,但未
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后伍全国向外散布其已将一工区工程承包的消息。
2018年5月,熊某1和阮某得知该消息后,遂有从伍全国手中承揽工程的意向,并前往该工地实地考察。伍全
国称路港集团银百高速公路甜水堡经庆城至罗沟圈段K190+450至K204+200路基一工区土石方工程
已由其承揽,可分包给熊某1等人,并要求熊某1预先支付工程保证金。为承包该工程,熊某1让其子熊某2于2
018年5月14日向伍全国转账20万元。2018年5月29日,熊某1、阮某到甘肃省合水县银百高速公路
三工区工地办公室与伍全国签订补充协议1,约定若40日内不能开工,则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当时,熊某1向
伍全国转账180万元,伍全国安排其会计向熊某1出具一张收到保证金200万元的收据。2018年8月3日
,因工程迟迟未开工,熊某1和阮某赶往工程所在地欲退钱,伍全国称8月29日一定会开工,并与其签订了补充
协议2,约定若不能如期开工则退还保证金和利息。2018年9月12日,伍全国称项目部需再增加100万元
的保证金,熊某1将之前打给他的3万元扣除后,又向伍全国转款97万元。2018年11月7日,因工程未开
工,熊某1、阮某赶往工程所在地向伍全国要求退还保证金,伍全国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在合水县宾馆与其签订补
充协议3,约定若至2019年3月20日还未开工,伍全国退还保证金和利息。2018年12月,熊某1、阮
某得知该工程已由他人施工,遂多次联系伍全国要求退还保证金,但伍全国四处逃匿拒绝归还。
经查,该笔300万元到账后,伍全国将其中248万元转入华西期货公司,剩余款项用于还借款及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2019年3月1日,宜城市公安局接熊某1报案称:2018年5月,伍全国以接到甘肃省合
水县银百高速公路甜水堡经庆城至基工程为由,与熊某1签订该路基工程施工合同,由其向伍全国个人账户转保证
金300万元,直至2018年11月该工程由他人施工后发现被骗。
2.被害人熊某1的陈述:2018年5月,我和阮某得到消息称伍全国在甘肃省合水县有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遂
与阮某到该工地实地考察。伍全国称路港集团承建分包的甘肃省合水县银百高速公路甜水堡经庆城至罗沟圈段TY
SY3合同段K190+450至K204+200路基一工区有三百余万元的土石方工程,他已将此工程接下并
欲分包给我和阮某,要我们交200万元的保证金。当时,伍全国向我们出示一工区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没有加
盖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2018年5月14日,我儿子熊某2在宜城市给伍全国转20万元定金。2018
年5月29日,我和阮某、熊某2、李某到甘肃省合水县银百高速公路三工区工地办公室与伍全国签订补充协议1
(即内部施工合同),约定若40日不能开工,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该合同系伍全国安排蔡某2打印、修改,有
伍全国签名、加盖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当时,我向伍全国转账180万元,伍全国安排其会计给我
们出具一张收到保证金200万元的收据,并由伍全国签名、加盖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018年
7月6日,伍全国称开票圆票的钱不够,让我给他打去3万元。2018年8月3日,因工程迟迟未开工,我和阮
某、李某赶往工程所在地欲退钱,伍全国称8月29日一定会开工,并与我们签订了补充协议2,承诺若不能如期
开工就退保证金和利息;该协议系伍全国安排蔡某2打印、修改,并由其本人签名、加盖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印章。2018年9月12日,因伍全国称项目部需再增加100万元的保证金,我将之前打给他的3万元扣
除后,又向伍全国转款97万元。2018年11月7日,因工程未开工,我们赶往工程所在地向伍全国要钱,伍
全国在合水县宾馆和我们签订补充协议3,约定:截至当日,伍全国应支付26.36万元利息,为表诚意,我们
仅要求他支付24万元利息;自当日起,伍全国每月支付6万元利息;若至2019年3月20日还未开工,伍全
国退还所有本金和利息。2018年12月,经朋友告知,该工程已由他人施工,伍全国仍在狡辩。此后,我经常
打电话、发短信催他还钱,并和阮某去甘肃合水、四川遂宁和广西恭城等地多次找过伍全国,但都没有找到。亦有
被害人熊某1提供的其找伍全国退钱的短信记录、火车票、ETC通行费缴纳记录,伍全国与阮某、熊某1签订的
3份补充协议,四川金某安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佐证。
3.证人阮某的证言证明:路港集团银百高速公路甘肃省合水段有三个工区,伍全国承包了第三工区的工程。因温
州路港集团不让一工区老板继续做工程,需重新找工程队接手,这时伍全国称其已将一工区工程接下。2018年
5月,我和熊某1到甘肃省合水段高速公路工程看现场,伍全国称其已接下一工区工程,并向我们出示未盖章的合
同草本,要求我们交200万定金,熊某1当场让其子熊某2给伍全国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2018年5月2
9日,我和熊某1、熊某2、李某一起到三工区工地办公室,伍全国安排蔡某2打印、修改合同,由我、熊某1与
伍全国签订一份内部施工合同,约定40日后开工。熊某1向伍全国个人银行卡转款180万元,伍全国安排其财
务会计给我们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该协议和收据均有伍全国签名,并加盖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
018年7月,伍全国以圆票为由,向熊某1借款3万元。2018年8月3日,因工程迟迟未开工,我和熊某1
、熊某2、李某前往甘肃合水找伍全国,其称一工区原工程队还未退场,安排蔡某2打印、修改合同,由其与我、
熊某1在三工区工地办公室签订一份内部施工合同,约定2018年8月29日开工,若不开工,则退还定金并支
付利息。2018年8月29日,工程仍未开工,我们要求伍全国退钱,其称项目部需增加100万元工程保证金
,熊某1遂于9月向其打款97万元。2018年11月7日,我们和伍全国在合水县宾馆签订一份合同。201
9年1月,我们得知该工程已由他人承包,遂多次打电话联系伍全国,前往多地找他,但都没有找到。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29日,阮某、熊某1在甘肃省合水县三工区工地办公室与伍全国商谈
一工区基础设施工程承包事宜,并签订合同。当时,伍全国安排三工区工程总工程师蔡某2修改、打印合同,并由
其签名、加盖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伍全国还安排财务会计开了一张200万元的收据,由伍全国签
名并加盖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因到约定时间未开工,2018年8月3日,阮某、熊某1和伍全国
在合水县三工区工地办公室又签订了一份合同;系蔡某2修改、打印,由伍全国签名并加盖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印章。当时,伍全国称原施工队还未退场,等8月29日才能开工。
5.证人熊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11日,我和父亲熊某1及其合伙人阮某一起去甘肃省合水县找伍全
国商谈高速公路工程事宜。伍全国称其已将高速公路工程承接下来,需我父亲交200万元保证金,我给伍全国转
了20万元。2018年5月29日,我父亲熊某1和合伙人阮某到甘肃合水与伍全国签订合同,让我给伍全国再
打款180万元。2018年7月6日,伍全国称要圆票,让我父亲给他打款3万元,仍由我操作。2018年9
月12日,我父亲熊某1让我给伍全国打款97万,说伍全国要求我们再交100万元定金。累计转款300万元

6.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29日、8月3日、11月7日,伍全国与阮某、熊某1签订了3份
内部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系我打印。
7.书证
(1)伍全国合同诈骗案工作情况的说明:办案民警多次联系伍全国要求其到宜城市公安局说明情况,但其一直没
来,其有意逃匿的表现非常明显。
(1)办案说明证明:伍全国诈骗资金的去向及还款能力。
(1)内部施工合同证明:伍全国与阮某、熊某1分别于2018年5月29日、8月3日、11月7日签订银川
至百色高速公路甜水堡经庆城至罗沟圈段TYSY3合同段K190+450至K204+200路基工程专业施
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乙方阮某、熊某1向甲方伍全国支付合同定金300万元,并约定若未按期开工,则甲方退还
本金及利息;其中,2018年5月29日、8月3日签订的合同盖有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1)收据证明:2018年5月29日,伍全国向熊某1出具收到工程保证金200万元的收据,并加盖四川金
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1)银行交易流水、账户交易明细回单、查账说明、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结算单证明:熊某1分别于20
18年5月14日、5月29日、7月6日、9月12日向伍全国转账,共计300万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伍全国被宜城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并于同年12月19日在云南省
福贡县被抓获归案。
本案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综合性证据:
1.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伍全国被宜城
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并于2019年12月19日在云南省福贡县被抓获。
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路港集团银百高速甜永路段项目部经理。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银百高速甜永段项目分
为三个工区,共有两段路基工程:K202+175.5至K203+630路基工程和K190+450至K1
99+602路基工程。2017年,我公司将K190+450至K199+602路基工程劳务分包给甘肃省
银百市的坤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因经济纠纷,坤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施工,直到201
8年10月,二公司终止合作。当时,伍全国想承包K190+450至K199+602路基工程劳务,但未谈
成,未签订合同。2019年2月,该工程由公司项目部副经理高某接手做到现在。其中,2018年6月至10
月,我公司将K190+450至K199+602中300万元的工程劳务分包给河南博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2017年5月,我公司与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伍某1)委托的伍全国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
同,工程名称是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SY3,工程范围是K202+175.5至K203+630路
基工程,由伍全国组织施工。2019年3月,因经济利益问题,伍全国未再管理路基工程施工,我公司与伍某1
私下口头商议终止合同,但未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伍全国组织的施工队现由项目部直接对接管理,伍全国不再参与
管理工作。此外,我公司将银百高速甜永路段项目的部分桥梁工程分包给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伍全国
管理至2019年3月。亦有田某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相印证。
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银百高速甜永段TYSY3合同段项目部副经理。银百高速甜永
段TYSY3合同段工程施工分为一工区、二工区、三工区共3个施工工区,其中三工区由伍某1负责劳务施工。
伍全国没有承揽过路港集团一工区K190+450至K204+200范围内的路基桥梁建设工程,并且路港集
团一工区的工程范围是K190+450至K199+602,不是K190+450至K204+200,这个
范围比一工区的范围大。一工区的工程原来是韩国恒在负责施工;2018年10月,我公司与吴朝晖签订路港集
团一工区路基及桥梁建设合同;2019年2月起,该工区工程由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4.证人朱应验的证言证明:2017年初,我在银百高速公路甘肃省合水县甜永段项目部担任副经理。伍全国在
做我们高速公路三工区的工程。
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甘肃省合水县银百高速公路甜永段一工区工程之前由
韩国恒施工,但因价格问题退场,后由甜永段项目部副经理高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伍全国负责三工区工程的施工
,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其哥哥伍某1与我公司签订。朱某2和我说过,伍全国想承包一工区工程劳务,并来集团
公司找过他,朱某2当时也有意向,想把一工区工程的劳务交给伍全国做,但未签订合同。因伍全国将其负责的三
工区工程分包出去,且工程进度滞后,2018年年底公司决定一工区工程由我们自己做,不交给伍全国做。
6.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伍全国的哥哥跟着我们集团公司做了十
几年工程,伍全国找我想承包一工区工程,我只是口头上的答应,没有文字承诺。由于伍全国和他哥哥做三工区工
程进度滞后,我没有将一工区交给他做。
7.证人伍某1的证言证明: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法人是我,伍全国是公司股东,2017年9月,我
和伍全国都退股,由我女儿伍某2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上仍由我管理。除非我们公司委托他,伍全国
才可以代表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2017年5月,我代表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路
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SY标段(三工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施工地点在甘
肃省合水县,原来由伍全国主要在工地上负责,但从2019年起由我自己负责施工。伍全国没承揽K190+4
50至K204+200范围内路基桥梁工程。2018年3月9日,伍全国给我转款10万元,系归还借款。2
019年4月,熊某1来我家找我,称伍全国以工程名义收了他300万元,伍全国承认有此事,并称熊某1的钱
已被其投到云南矿山和四川广元工程。
8.证人伍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我父亲伍某1将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转让给我,我在该公司
内不具有控制权或发言权,实际控制人是伍某1。
9.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14日、5月29日、7月6日,伍全国给我转账各1万元、15万元
、2万元。2018年5月14日转账的1万元有9900元用于三工区工地开销;2018年5月29日转账的
15万元有10万元用于三工区工程款,另有4.948万元用于三工区工地开销及工人工资;2018年7月6
日转账的2万元有1.9226万元用于三工区工地开销及工人工资。
10.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我借给伍全国10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伍全国分两次各5万
元、6.4万元给我转账,返还本金10万元,利息1.4万元。借款时,伍全国称款项用于三工区工人工资。
11.证人伍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伍全国让我投资150万元到银百高速公路修建工程,将我投资的钱
供个人使用,后我不愿继续投资让其退钱,其给我出具了4份金额共计150万元的借条。2018年5月、6月
、9月,伍全国分别给我打款10万元、20万元、2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亦有伍某3提供的借条相印证。
12.书证
(1)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SY3项目经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银川至百色高速
公路(G69)甜永段路基工程系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范围为甜水堡经庆城至,分为三个施工工区
。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一工区由韩老板组织施工。2019年2月20日,一工区由高某组织劳
务施工。三工区由伍某1于2017年与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
(2)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承诺书证明:2017年5月30日,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某安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是: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SY3合同段,承包范围是:马
莲河特大桥27号墩一标尾(K201+258.8至K204+202)段范围内200章路基400章桥梁(
主桥、引桥)等全部工程。
(1)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授权
委托书证明:2017年5月5日,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银百高速公路(G69)甜永段TYSY3项目经理部与四
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路基土石方工程劳务交由乙方施工,工程范围为:K2
02+175.5至K203+630路基工程。该合同系伍全国签字,盖有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合同载明乙方驻工地代表为伍全国。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某1授权委托伍全国为公司授权
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SY3项目(除马莲河0至26号桩
基钢筋)工程施工的合同签订、工程进度报量、工程预结算及相关事宜;授权委托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
至2019年5月11日。
(1)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证明:2018年3月份,公司在承包施工银川至百色高速公路(G69)TLSY至3
标段期间,伍全国代表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1洽谈路基工程劳务
分包事宜。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四川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
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公司章
程、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定书、企业信息查询通知单证明:2012年1月20日,
伍全国及其哥哥伍某1成立四川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伍某1。2016年6月7日,四川风顺建
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31日,伍全国、伍某1分别将其
名下股权转让给伍某2。2017年9月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伍某1变更为其女伍某2。
(1)中标通知书证明:2018年9月21日,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项目TJ
至11合同段施工。
(1)宜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函、原告蔡某3、刘某2的民事诉状证明:伍全国骗
取多人工程保证金未还。
(1)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伍全国骗取资金及其流向。
13.被告人伍全国的供述和辩解。
对于被告人伍全国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所提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本案系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首先,被告人伍全国在签订合同时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由公诉机关提交、经本院庭审质证的证人朱某1、冯某1
等人的证言、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刘某1等人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伍全国
在与被害人刘某1、熊某1等人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路港集团银百高速公路甜永段一工区工程,仅与路港集团总
经理进行了商谈,未明确达成合作意向,亦未取得S11泾源(甘宁界)至华亭高速公路工程。
其次,被告人伍全国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由公诉机关提交、经本院庭审质
证的证人田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合作协议、内部施工合同等书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可以
证实被告人伍全国利用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制造其系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假
象,虚构其将路港集团银百高速公路甜永段一工区工程承包的事实,与被害人刘某1、蔡某1、熊某1签订合作协
议、内部施工合同,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与其签订合同并支付钱款,且在被害人未能按期进场施工的情况下,刻
意隐瞒其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因此,被害人被骗与伍全国使用的欺诈手段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再次,被告人伍全国在签订合同后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亦未承担违约责任。由公诉机关提交、经本院庭审质证
的证人伍某3、郭某等人的证言、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结算单、银行流水、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及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伍全国在明知路港集团已将银百高速甜永段一工区工程分包给他人,其
无法承揽的情况下,仍将骗取的被害人钱款用于投资华西期货、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等,且在被害人多次要求
其履行合约、归还钱款的情况下,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被害人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综上,被告人伍全国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仍欺骗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向其支付
人民币650万元,并将骗取的钱款大部分用于购买期货、个人还债及消费等用途,拒不归还给被害人,其主观上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伍全国及其辩护人张微认为本案是经济纠纷的辩解及辩护
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本案第一起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诈骗犯罪。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
家合同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物。本案中,由公诉机关提交、经本院庭审质证的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流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可以
证实被告人伍全国虚构其已承揽路港集团银百高速甜永段一工区工程的事实,骗取符某工程介绍费50万元,并将
资金用于投资华西期货、归还欠款、个人挥霍等活动。通过被告人伍全国以上客观表现,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都是
法定的合同形式。本案中,证人陈某1、唐某1的证言、被害人符某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伍全国与被害
人符某口头约定,伍全国将路港集团银百高速甜永段一工区路基工程分包给符某施工,符某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
%向伍全国支付介绍费。这种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且合同已部分履行,符合合同诈
骗罪中合同性质的要求。
第三,被告人伍全国诈骗符某时,采用了口头合同的方式,与本案其他二起诈骗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均侵犯了公私
财物的所有权及国家合同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该起诈骗行为也应定性为合同诈骗。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系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伍全国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张微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本院不予采纳。
3.本案是否成立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所实施的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行为。本案中,由公诉机关提交、经本院庭审质证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等书证和证人伍某1
、伍某2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伍全国、伍某1于2017年8月31日将名下股份转让给伍某2,由伍某2担
任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系伍某1;且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
5月11日期间,被告人伍全国受伍某1授权委托以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范围仅限于路港
集团有限公司银百高速(G69)甜永段TYSY3项目工程施工相关事宜。因此,被告人伍全国在未经四川金某
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工程项目上保管的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不
能体现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整体意志。本案中,证人伍某3、郭某等人的证言、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交
易结算单及银行流水等书证,可以证实被告人伍全国从被害人符某等处骗取的650万元,大部分用于投资华西期
货,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无法证实犯罪所得系用于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基于单位
整体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整体行为。综上,本案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四川金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本
案犯罪主体,不应在刑事案件中承担责任。故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全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
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伍全国多次实施合同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伍全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
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全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伍全国退赔人民币五十万元,发还被害人符某;退赔人民币三百万元,发还被害人刘某1、蔡某1
;退赔人民币三百万元,发还被害人熊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伟丽
审 判 员  石 磊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人民陪审员  任绍文
人民陪审员  郭 健
人民陪审员  杨 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晓雯
书记员章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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