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贡献者:开开110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2-01 14:34:15 收藏数:442 评分: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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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971********,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钢花村,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湾
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5年5月2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与2015年6月8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6月9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
并于2015年9月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于2015年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11月17日
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随丈夫严某某从**回**市老家**镇**村**湾居住,其经常
驾驶车到**镇打麻将。2015年5月24日早上7时许,朱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鄂AQ****
“华普”小型汽车由住所向**镇行使,准备去打麻将。朱某某到**镇便在菜场闲逛,
后将车辆开至位于**镇新街**麻将馆附近,停靠在**镇新街毛某某家门前路边。
8时许,朱某某步行向**麻将馆方向行走,党行至**麻将馆后门街道时遇见
在**镇开设麻将馆的袁某某(女,殁年39岁),袁某某邀请朱某某到其麻将馆打麻将
朱某某未同意,袁某某跟随朱某某继续劝说。朱某某为摆脱袁某某,绕路向其车辆位置
行走,行至车辆停放处后,朱某某打开车门进入驾驶座,袁某某紧跟其后
进入驾驶室后排座,朱某某为使袁某某下车,欲开车离开,但其启动车辆、
挂动档位后,袁某某见状未阻拦,致使车辆损坏横在路中间无法行驶。
朱某某为此与袁某某发生吵骂、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朱某某从前排跨到后排
与后排做的朱某某扭打在一起。袁某某拉扯朱某某头发,朱某某左手卡住袁某某脖子,
右手在后排挡风玻璃下拿出一根淡黄色花纹丝带,缠住袁某某脖子并用力猛勒。
袁某某双手扯拉丝带并呼救,朱某某遂将丝带在袁某某颈左侧打上死结,
并继续双手猛勒丝带直到袁某某失去反抗才松手。
8时24分许,朱某某为了离开案发现场,电话联系修车工汪某某前来维修车辆,
后因车辆无法当场维修,汪某某离开。汪某某离开后,朱某某打开车辆后门见
袁某某已死亡。便将其尸体拖下车欲放入车辆后备箱。朱某某拖动尸体时,
**镇居民杨某某路过并询问,朱某某谎称交通事故,并让杨某某帮助将尸体
抬进车辆后备箱。两人将尸体抬入后,朱某某关闭后备箱,杨某某见朱某某举动异常
随即报警,朱某某见状逃离现场。
当日上午9时许,朱某某逃至汪某某修车店后,汪某某等人劝说下拨打110,
公安机关到达后将朱某某抓获。
法医学鉴定,死者袁某某系机械系窒息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打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
书记员:秦文
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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