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 文章

贡献者:游客244185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2-08 20:20:42 收藏数:5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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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书
(2010)鞍刑二终字第172号
原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栾某峰,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
高中文化,无职业,
住鞍山市铁西区解放西路108栋84号。2001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邹某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
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29栋13号。200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08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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