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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钮祜禄熹妃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10-30 11:28:37 收藏数:61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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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顶山检刑诉字(2012)3号起诉书
内容: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被告人张凯,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
住所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号,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故意杀人,于2012年12月8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公安局刑事
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凯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
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被告人张凯是已满65周岁,具有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主观方面,被
告人张凯具有杀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
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
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因此,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
人张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因其有自首
行为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
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公诉人:丁六周、何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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