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贡献者:游客11579600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6-25 19:34:26 收藏数:2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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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不能因公司或
个人而有所区别,且本案借款特殊性质是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和帮助,区
别于民间借贷,对利息的认定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综上,张育
林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佳德公司上诉称,其与张育林之间只
存在股东投资款法律关系,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张育林主张佳德公司
偿还借款,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300万元应当视为佳德公司对
张育林等股东在2009年6月30日前因投资和借款所应获得的投资回报,
另一方面又认定佳德公司应当支付利息,如果是投资就不存在利息,
如果是借贷就不存在投资回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是股东向
公司出资、投资后转化为借款的典型案例,与一般民间借贷应予以区分,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此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双方就本案借款
事实已经达成2008年12月30日的股东会议纪要,该还款计划明确用房产
3300万元及1000万元现金归还公司整个股东借款,没有约定所有款项用
现金归还,如果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没有履行该还款计划,张育林只
能按照该还款计划主张权利,即其中一部分是以房抵债,但是现在张育
林要求公司支付全部现金,不能按照还款计划主张利息。2008年12月30
日会议纪要前提是以房抵债,由于没有实际操作,当时案外人马力没有
归还此款,如果要求公司归还相应款项只存在本金,多出300万元不是
利息而是以房抵债给出的相应补偿。原审法院认定的84万元利息是推算,
会议纪要没有约定利息,原审法院这种推算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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